2016年滁州市财政局公开选调6人公告
2016-11-05 16:57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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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滁州市财政局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滁州市财政局面向滁州市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6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选调计划
本次计划选调工作人员6名,其中 公务员2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名(具体职位详见附件1)。
三、选调对象和条件
(一)选调范围、对象:
公务员职位面向市直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副科级及以下人员。
参公管理职位面向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中已进行参公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科员或市直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科员。(市直机关公务员报考参公管理职位的,转任后身份将转为参公管理。)
(二)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2.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11月8日之后出生),具有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5年11月8日之后出生);
5.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
(一)发布公告
2016年11月4日在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和滁州市财政局网发布选调公告及职位表。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2016年11月8日至11月1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报名方式
本次公开选调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地点设在滁州市财政局办公室(龙蟠大道99号政务中心南4楼403室,联系号码:3216512)。每位报名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报名人员须填写《2016年滁州市财政局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签订诚信承诺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由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名时还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所报职位资格条件要求一致的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3.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滁州市财政局负责。
(三)考试
考试由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滁州市财政局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数统一组织实施:
1.报名人数在30人以下的职位采取面试的方式。报名人数与职位选调计划数的比例达到2:1,方可开考;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取消或核减该职位选调计划数。被取消选调职位的报名人员,可于 11月12日改报其它职位。
2.报名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职位采取先笔试后面试的方式。根据笔试成绩(满分100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调职位计划数的比例为3:1。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照4:6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主要测试报名人员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实际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选调职位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笔试和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考察
考察对象根据面试成绩或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面试成绩或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依次按学历高低、职称高低、评职称时间长短、参加公务员工作时间长短顺序进行排名,仍然相同的组织加试。考察对象缺额的,按面试成绩或考试综合成绩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一次。
考察工作由滁州市财政局负责,成立2人以上的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选调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情况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如实写出考察报告。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五)公示和选调
滁州市财政局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选调人员,并在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滁州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办理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选调资格。
公示后职位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
选调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选调人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本公告由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滁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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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