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点:法人概述
2016-08-29 11:35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点: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二、法人的分类(选)
(一)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依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管理机关;凡是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
2.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如孤儿院、寺庙、基金会
3.社团法人又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学校;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
(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1.集体法人:由多数人组成、且可永久 存在的集合体,如市政府、公司等
2.独体法人:是指由担任特定职务的一人组成的法人,如英国的牧师、主教、 英国国王等
(三)我国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机关法人
2.非企业法人
①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
②以国家 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
③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注:基金会按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是财团法人,但在我国是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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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