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个人合伙
2016-08-26 14:34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二)法律特征:
1.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
2.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
3.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出资方式包括货币、技术、实物、工业产权、著作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
4.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5.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6.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合伙的成立
成立方式:主要以合同方式,因此,只要当事人就组成合伙的条件及事项达成一致,合伙协议生效,个人合伙即告成立
三、个人合伙的变更
(一)入伙:
1.概念: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2.条件:
(1)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
(2)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未经合伙人同一的,认定入伙无效
3. 责任承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当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1.概念: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2.种类:自愿退伙、自然退伙和开除退伙
3.条件:书面协议处理,无书面协议原则上应予以 准许
4.责任承担: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
例:甲、乙、丙三人成立一普通合伙组织,不久甲退货,之后丁入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B.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丙对甲退伙前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D.丁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B
五、个人合伙和责任承担
(一)合伙财产
1.构成:
一是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投入的资金、实物等
二是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
2. 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二)个人合伙的经营及其责任
1.个人合伙的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2.个人合伙的责任: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个人合伙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对外关系: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对内关系: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案例
甲、乙、丙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开饭馆,盈余亏损均分。饭馆装修时与宏达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所欠装修款在饭馆开张后一年内归还。1996年7月18日饭馆开张营业,经营半年后一直未盈利。由于甲和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不一致,便提出退伙,乙、丙不同意。甲于1997年2月底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乙、丙重新制定了饭馆的经营策略,为招揽顾客,招聘了四川名厨,推出了四川火锅系列,但苦于资金不足,又向张三借款2万元,约定于1998年1月1日还款。张三虽同意借款,但提出一个条件:若饭馆盈利,除了还本息之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乙、丙届时还本付息。经营到年底,饭馆不仅没有盈利,还亏损了1万元。1998年2月1日,宏达公司向乙、丙索要欠款,张三也起诉要求乙、丙还本付息。法院把两案合并审理。
问:此案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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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