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担保物权
2016-09-01 17:26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是指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
定物或者权力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务的履行行为目的的定限
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以确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为目的
2.不可分性: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是成立于他人特定物或者权利上的权利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者保险金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权利
4.优先受偿性:在债务得不到清偿时,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获得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案例
小陈为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所有的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
1.法定担保物权:因法律的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
2.意定担保物权: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二)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1.典型担保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非典型担保:基于社会交易实践自发产生,仅为判例、学说等所承认的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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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