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监护总述
2016-08-25 10:18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监护总述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二)作用:
1.监护制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够得到真正实现
2.监护制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得到弥补
3.监护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的正常秩序
二、监护人的设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成年),
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能力,愿意,同意
5、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1、2、3担任监护属法定义务
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父母双亡或无能,双亲爹娘自动上;兄姐成年当抚养,密切亲友同意当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依次为下列几种: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监护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6、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1、2、3、4担任监护人为其法定义务
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配偶父母成年子,近亲密友同意当
三、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
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
1.自然撤销:被监护人获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诉讼撤销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撤销原来设定的监护人
3.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4.监护人以正当理由辞去指定监护
案例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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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