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练习题15解析
2016-08-16 11:25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练习题15解析
11.B【解析】《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2.A【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法律又没有明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才可以适用公平原则。故选A。
13.D【解析】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3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分为延期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前者指效力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等。后者是指效力永久地阻止请求权的抗辩权,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等。 14.B【解析】清偿的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制度。故选B。
15.C【解析】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另一方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定金是预交的违约金,但对定金的数额法律有限制(不得超过标的额的20%),因此定金又不具备违约金完全弥补损失的功能。定金是不充分担保,定金罚则的适用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还可以再适用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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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