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阳颍州区遴选纪检监察人员6人公告
2015-11-23 09:09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阜阳人事考试网
阜阳市颍州区公开遴选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充实纪律审查工作力量,经区委同意,现面向全市公开遴选5名纪律审查工作人员和1名电教中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则及方法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二、遴选职位及名额
(一)纪律审查岗位工作人员5名(行政编制)。
(二)电教中心岗位工作人员1名(事业编制)。
三、遴选范围
(一)纪律审查岗位工作人员遴选范围:全市范围内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系统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电教中心岗位工作人员遴选范围:全市范围内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要求为新闻传播、汉语言文学、文秘、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毕业,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具有计算机二级以上证书或摄影、摄像专业技术资格者优先。
四、遴选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信念坚定,事业心、责任心强,勤政务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敢于担当。
(二)中共党员(或无党派)。
(三)第一学历为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10月31日后出生)。
(五)参加工作2年及以上(2013年10月31日前参加工作)。
(六)具有从事纪检监察、公检法、审计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第一学历可放宽至大学专科,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5年10月31日后出生)。
(七)身体健康。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近三年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
3.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报名的。公开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五、遴选程序
(一)发布遴选工作公告
在阜阳日报、颍州晚报、中国•颍州政府网(/)、颍州纪检监察网(http://www.yzjjjc.gov.cn/)、颍州先锋网(http://yz.ahxf.gov.cn/)、阜阳党风廉政网(网址:http://www.fyjjjc.gov.cn/)、阜阳先锋网(网址:http://www.fyxf.fy.cn/)网站发布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公开遴选采取个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者可登陆“中国•颍州”、颍州纪检监察网、颍州先锋网、阜阳党风廉政网、阜阳先锋网等网站自行下载填报《阜阳市颍州区公开遴选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于11月24日至11月28日集中到阜阳市颍州区纪委宣教室进行报名(地址:阜阳市一道河中路129号,颍州区政府9楼916室,联系人:张传鹏、赵松涛,联系电话:2199756)。
报名时须提供报考人员身份证、公务员身份证明(公务员转正任职文件,或公务员转正任职表,或公务员录用文件,或公务员登记文件)或事业编制身份证明,党员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报名者参与纪律审查和相关岗位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
报考者须保证自己提交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否则,责任自负。
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
1.笔试。按照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拟遴选名额的比例不低于3:1的比例组织考试。笔试满分为100分(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及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公文写作等相关业务知识。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遴选名额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满分为100分(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主要考察应试者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笔试与面试成绩按5:5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
笔试、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遴选名额和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相同者,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对象。考察由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体检和考察合格人选缺额的,根据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
(五)公示和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考察情况,由区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遴选人员,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试用期(3个月)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调入等相关手续。
六、组织领导
本次公开遴选工作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本次遴选的相关信息,将在“中国•颍州”、颍州纪检监察网、颍州先锋网、阜阳党风廉政网、阜阳先锋网等网站公布,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本次遴选统一组织的笔试、面试,不指定任何教材、复习资料,也不举办、不委托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和培训活动。
未尽事宜,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58-2199756 0558-2199625
颍州区公开遴选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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