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资料之民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015-09-18 16:51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一)生命权
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
(1)侵害生命权的,赔偿义务人须向赔偿权利人承担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责任,赔偿权利 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侵权责任 法》第18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
(3)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 第17条)。
死亡赔偿金VS同命不同价
(1)死亡赔偿金并非对死者生命的赔偿!逝者已逝,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加害人无须对死者承担任何责任。实则,死亡赔偿金乃对因被侵权人死亡所产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
(2)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我国通说兼釆“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①“扶养丧失说”略谓,因被害人死亡,致使死者生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因此丧失扶养费,加害人应对此损失予以赔偿。②“继承丧失说”略谓,倘若受害人未因侵害死亡,在未来将不断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原本可作为受害人的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对此损失,加害人亦应赔偿。
(二)健康权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内容:(1)健康维护权。(2)劳动能力保持权。
(三)身体权
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权的内容:(1)身体完整性保持权。(2)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须注意: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支架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健康权VS身体权
(1)健康权与身体权系交叉关系。有些加害行为同时侵害健康权与身体权。例如:医院因过失摘除病人无病变的肾脏。再如:打架时,甲砍掉乙的手臂。
(2)有些加害行为仅侵害身体权,不侵害健康权。例如:甲医生在給患者乙做腹腔手(不是因为阑尾炎)时,擅自切除乙的阑尾。再如:擅自剪除他人头发、指甲。又如:因过错损坏他人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
(3)有些加害行为仅侵害健康权,不侵害身体权。例如:甲恶意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又如:甲故意给乙传染艾滋病。
典型考试题
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0年。卷三? 69题一ABCD)
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
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G.张某继本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答案解析】①医院误将张某的肾脏摘除,侵犯了张某的身体权(保持身体完整的权利)和健康权;取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医院还侵犯了张某的生命权。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张某有权请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医疗费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具有专属性,张某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故B选项正确。③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身体权,且造成严重后果,张某可对医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或继承。但法律规定了两个例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张某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后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故C选项正确。④《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包括近亲属之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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