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资料之民法:姓名权名称权
2015-09-18 16:47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1.姓名权(由自然人享有)的内容:①姓名决定权;②姓名使用权;③姓名变更权。
2.名称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内容:①命名权;②使用权;③变更权;④转让权。
3.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仅限于以下三种(《民法通则》第99条)
(1)干涉。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班主任强迫学生更改姓名。
(2)盗用。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谎称刘欢将参加演唱会,并擅自在宣传资料上使用刘欢的 姓名。
(3)假冒。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例如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冒充“田震”于全国巡回举办“田震演唱会”;冒充“唐伯虎”点“秋香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孙山。
典型考试题
【例1】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
【答案解析】①医院盗用朴某的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权。②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朴某的面部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③侵犯荣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a)非法剥夺他人荣誉称号,行为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b)非法侵占他人荣誉;(c)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以及严重侵害荣誉精神利益的行为,例如当众摘人荣誉牌匾、证书,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d)拒发权利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如扣发奖金);(e)侵害荣誉物质利益的行为(如故意毁坏奖杯、奖品、奖章、证书等)。故D选项错误。
【例2】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辞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 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 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B.侵害牛某的对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答案解析】①网民的行为不属于干涉、盗用、假冒,未侵犯牛某的姓名权。故A选项错误。②网民擅自使用牛某肖像的行为因欠缺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不构成对牛某肖像权的侵犯。故B选项错误。③牛某的家庭背景、恋爱吏均属牛某的隐私,网民未经牛某允许擅自公开的行为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故C选项正确。④有网民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构成诽谤,且向第三人公开,会降低牛某的社会评价,构成对牛某名誉权的侵犯。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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