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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热点:“钓鱼执法”现象

    2014-08-15 15:46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钓鱼执法,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钓鱼执法"热点背景

    湖南蓝山县交通局的视频显示,7月12日下午,60岁的摩的司机陈作雄从大门进去三次,出来两次,最后一次进去后就再没出来。两天后,清洁工在交通局运管所三楼办公室发现其尸体吊在电扇挂钩上。经警方勘验,陈系自杀。16名目击者签字作证,陈作雄骑两轮摩托车在东门桥头,遭便装执法人员“钓鱼执法”,他的车被扣押。当天下午,陈作雄写了两份“申冤书”,一份留在家中,另一份带在身上,然后走进了交通局运管所。死者遭遇了执法人员的“钓鱼执法”。

    近年来,“钓鱼执法”事件屡有发生,更是将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推向了媒体的“风口浪尖”,“钓鱼执法”导致的社会反响也时常超过一般想象。如此的“执法方式”,看似是取得了一定的“证据”,但这个“证据”确实模糊了守法与违法的界限,更是难以让民众心服。

    所谓“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钓鱼执法”违背的是法律威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钓鱼执法的背后,常常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纠葛

    “钓鱼执法”热点分析

    “黑摩的”扰乱公共交通市场秩序,应该严厉打击并从重惩处。不过,整治工作必须置于法治框架内依法文明推进,这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众所周知,“钓鱼执法”是指执法者隐藏身份故意引诱不法商贩从事违法行为,进而将其抓获的执法方式。这种执法方式不仅有悖于政德,而且还会在社会上形成不良的舆论影响。

    审视钓鱼执法背后的根源,无非有三种情况,一是懒政,钓鱼执法更加有效率;二是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钓鱼执法不违法;三是有罚款任务考核,完不成任务只能钓鱼执法了。但无论是何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更何况,钓鱼执法最大的危害,并不在于这处罚了一些无辜的人,而在于这会让法律丧失权威性与公信力。

    作为执法部门,就应该秉公执法,运用合法手段来打击违法违规,而运用所谓的“钓鱼执法”,不仅践踏了文明执法底线,加剧社会信任危机,还会严重违背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这种拿公权力侵犯私权力之举,使得执法效果失去了正当性,久而久之,就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伤害老百姓的心。

    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防治措施

    第一,作为交通局的运管部门,治理违法载客现象,可以加大巡查力度,可以利用监控等电子设备,抑或是发挥群众监督的有效作用,即使不能全方位地制止违法载客行为,也可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提升综合素质。如果执法指导思想不正确,就容易导致利益驱动,为钱办事,就容易导致执法目的本末倒置,就容易导致执法观的扭曲,从而损害群众利益、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公共精神。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只有全面地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工作水平和执法效果,才会从根本上杜绝“钓鱼执法”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权利救济应该跟上。行政诱惑调查救济途径应多元化,除了事后的司法救济外,应引入申诉、听证、异议制度等事前救济措施。对于“钓鱼执法”或疑似“钓鱼执法”的行为,当事人理应获得更多的权利救济,有必要的话语权,以便让每一起执法行为都经得起公平与正义的考量。

    第四,消除“钓鱼执法”乱象,靠法治说话,需制度重构,文明执法必须划出“红线”。不仅要改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暴制暴”的惰政积习,更应用市场的办法来破解“黑摩的”肆虐的怪相。

    第五,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让广大百姓能够真正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切不能再次出现无照上路、无证经营现象。

    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加紧行政程序立法,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钓鱼式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作为一名未来的公务员,你应该如何处理这类事件。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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