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检察院)选调8人公告(2)
2013-04-02 09:09 安徽人事考试 来源:合肥人事考试网
(二)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满分100分,笔试内容为法律专业知识,不统一指定教材和复习资料。
2、笔试时间:2013年4月21日上午
8:30~11:00 《法律专业知识》
笔试地点:考点设在合肥市,具体相关事宜以准考证记载为准。
3、笔试结束后10天内在合肥人事考试网公布笔试成绩,经查分程序后,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不足1:3按实际参加笔试考试考生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入围人员名单。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面试人选。
(三)资格复审
参加面试人员须先进行资格复审。被确定为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报考区法院岗位人员需提供)、笔试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选调证明原件、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公章)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并领取面试通知书。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即为资格复审不合格,取消面试资格: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不能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资格复审所空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截止时间为面试前一天的18:00。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以合肥市人事考试网公告为准。
(四)面试
1、面试为结构化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现场公布(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2、考生携带面试通知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参加面试。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面试人员,取消其资格,所空名额不再递补。
3、若某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等于或少于岗位选调计划数,不能形成竞争的,该岗位的考生面试成绩必须达到当天所在考官组所有面试考生面试成绩的平均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4、具体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书为准。
(五)综合成绩
考试综合成绩按面试成绩和笔试成绩5:5比例合成,综合后的成绩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六)确定初选人员
面试后,根据报考人员的合成总成绩,按所选调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初选人员名单(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则以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并在合肥人事考试网站上公示。
(七)体检和考察
1、初选人员的体检由合肥市包河区委组织部、区法院、区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2、考察工作由合肥市包河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用多种形式,根据拟选调职位要求,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经历等。
如考生自动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在同岗位考生中按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以笔试成绩决定取舍),等额递补不超过一次。
四、公示和录用
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按照选调计划数,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确定拟选调人员,并对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按照公务员调任相关手续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办理转任调动手续。
五、其他
1、笔试费用40元/科。
2、选调职位规定的专业需求等有关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各选调用人单位负责解释。
3、咨询电话:
0551-6535 2509、65352511、18956031760(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0551-6335 7413、6335 7326(合肥市包河区司法局)
监督电话:
0551-63357227、65352586(合肥市包河区监察局)
4、查询网站:合肥人事考试网(www.hfpta.com)。
附件:《合肥市包河区面向社会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职位表》
序 号 |
招考部门和招考人数 |
职位 名称 |
职位 代码 |
选调 人数 |
职位资格条件和要求 |
备 注 |
||||
专业 |
学历 |
年龄 |
其他 |
|||||||
合计 |
8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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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6人 |
审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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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 |
法 律 专 业 |
本科 (全日制)
|
33周岁 以下
|
|
1、面向全国法院、检察院选调审判人员; 2、具有公务员身份,办理过公务员登记手续(不含聘任制书记员),具有法院、检察院2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以职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3、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具有法学学士学位,33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具有法学门类硕士以上学位的可放宽到36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 6、符合《法官法》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
研究生 |
36周岁 以下 |
|||||||||
2 |
合肥市包河区司法局2人 |
社区矫正 |
|
2人 |
法 律 专 业 |
本科 (全日制) |
30周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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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向社会公开选调2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2、具有公务员身份,办理过公务员登记手续且所在单位同意选调; 3、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具有法学学士,30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月后出生),其中,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后出生); 4、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 |
|
研究生 |
35周岁 以下 |
|
中共合肥市包河区委组织部
合肥市包河区监察局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司法局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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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