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2012年度将继续组织全省乡镇卫生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和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三)坚持统分结合、分级组织。
二、招聘方式
全市统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组织招聘考试考务工作,做好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等;各县(区)人社局、卫生局承办报考资格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和考察、体检、公示、选岗、报批聘用等具体事宜。本次招聘中,应聘人员以县(区)为单位按照某一专业类别进行报名,待其通过省统一笔试后再由所在县(区)按各个专业类别组织择优选岗。
三、招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热爱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二)专业基础理论扎实,业务能力较强;
(三)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招聘岗位其他相关要求条件。
“年龄条件”中“25周岁以下”为“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以此类推)。
打破地域、户籍、身份等界限,欢迎省内外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应聘。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五)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六)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七)法律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八)本省已在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的在职在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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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