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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安徽事业单位招聘面试热点:判定公考雷同卷需有原则

    2017-09-30 16:34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安徽华图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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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安徽事业单位招聘面试热点:判定公考雷同卷需有原则

      【相关背景】

      22岁的女大学生赵某参加了今年天津市的公务员考试,在顺利通过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及政审环节后,眼看就要接到录取通知之际,她突然接到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的通知,因笔试出现试卷雷同,成绩无效。赵某对媒体称,自己没抄袭,也没协助他人抄袭。赵某要求查看“雷同试卷”,得到的答复是,按规定不能查看。(9月17日《中国新闻网》)

      【参考解析】

      钱江晚报:公考“雷同卷”的判定,也得阳光透明

      赵某公考笔试试卷被判“雷同”,究竟是事涉作弊——抄袭他人或提供答卷给他人抄袭,还是纯属巧合,又或遭遇误判?最终答案,只能从相关试卷的比对中去找寻。但该市人社局“雷同试卷”不能查看,一应材料均不能透露的回应,却是让人无法认同。

      雷同检测标准是否一定科学合理,本就不无商榷空间,且不说了;“雷同”结论虽系委托第三方机构作出,但相关信息究竟属于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所采集、获取并记录、保存的信息。而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说“雷同试卷”与赵某切身利益攸关,自是不言而喻。因为,试卷一经判定“雷同”,当事考生公考成绩清零、考试资格取消不说;按去年人社部等机构出台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还可能视情被课以禁考五年乃至禁考终身处罚。而赵某若仅是被误判“雷同”,或因巧合导致“雷同”,那么,查阅比对相关试卷,几乎就成了唯一的翻盘机会。

      既然“雷同试卷”与赵某切身利益攸关,该市人才考评中心在通知“试卷雷同、成绩无效”时不仅不予主动提供相关试卷查阅机会,而且当赵某申请查阅时,该市人社局还再予拒绝,又怎么说得过去?又岂能如此漠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冷对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诉求?

      据专家介绍:公务员考试结束后,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查看公务员考试试卷,即使复查申请通过,也是工作人员进行复查,本人看不到自己试卷。但惯例因循,并不是践踏上位法规的理由;工作人员复查,也不能取代当事人查阅比对的权利。

      固然,《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8条是有规定: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貌似被卷入“雷同卷”争议风波的考生,尚不无权利救济渠道。但是其实,既然不容当事考生查阅相关“雷同试卷”,那么,就不啻于是梗阻了其维权渠道。

      关于“雷同卷”,从判定到通知当事考生,到向社会公示,以及应对复议申请等,整个流程都得做到阳光化、透明化;而赋予当事考生“雷同卷”查阅权,则是其中一个亟待补上的缺环。唯其如此,才能令确系舞弊的考生被惩处得心服口服;也才能令因巧合、误判等因素被认定“雷同”的考生免于被误伤,而能得到有力的权利救济,便于定纷止争;同时,也能消除因信息垄断容易带来的萝卜招聘等权力腐败空间。 (于立生)

      北京青年报:“雷同卷”如何鉴定法律应有明确说法

      有一些网友认为,在已经完成面试和政审之后,再宣布笔试成绩因“雷同卷”而无效,其中必有“猫腻”,说不定被“萝卜招聘”黑了。这种揣测不能说全无道理,但无助于考生维护自身的权利。对于有关部门做出的“雷同卷”处理,当事考生要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应向法院起诉。实际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有关负责人也认为,雷同检测标准由第三方机构掌握,一应材料均不能透露,只可向法院出示,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向法院起诉,是依法维权的唯一途径。目前,这一事件确实存在诸多疑问,如为何今年5月天津本次的公务员招考笔试成绩就已公布,可到面试、政审结束才宣布笔试卷雷同?按理,应该在公布笔试成绩时,就做出“雷同卷”的鉴定并告知考生。另外,判定“雷同卷”的依据究竟是什么?这应该告知本人,而不能只是告诉判定结果。否则确实可能出现网友所担心的事:如果有权有势者想录用某人,会不会通过秘而不宣的“雷同卷”处理把高分者“做掉”?虽然这样的设想脑洞有点大。

      但是,仅凭这些质疑,可能难以改变有关部门的做法。首先,通过鉴定“雷同卷”来判定作弊,是当前治理作弊的一种手段,目前没有规定必须在公布笔试成绩时,就公布判定结果,或者可以说,就是通过政审被录用,以至于已经录用上班,如果鉴定出当初的试卷存在“雷同”、“作弊”,也将根据判定结果而取消录用,这有利于保持对作弊的高压、严格治理之势。没有在公布笔试成绩时就公布“雷同”判定,这不是一个多么严重的问题,因为查处作弊本来就是一个斗智斗勇的过程。

      其次,通过判定“雷同卷”来判定作弊,是考试机关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如何判定、判定的资料向不向当事人公开,也都是考试部门的做法。要挑战这些做法,不论是当事人还是舆论要求考试部门公开,都比较困难,考试部门可用自己制订的规定,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而且,也有其合理解释:如果向社会公开了判定雷同的办法,可能会有反“雷同鉴定”的新作弊手段产生。那么,要获得信息,甚至进一步挑战考试部门的规定,就需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不但可以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试卷为何被判定为“雷同”,而且,可以通过法院审理,从法律角度审视“雷同卷”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监督考试招生部门,有多种力量,包括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等。舆论监督能发挥作用,主要针对那些显而易见,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前不久有事业单位招聘认为“世界史”不是“历史学”,这是显而易见的滥用权力,媒体报道之后,涉事单位就纠正错误的做法。对于违法违规事实尚不清楚者,舆论监督只能促进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处理,其中,行政监督是上级监督下级,监督往往难以严格,而司法监督则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即由司法机关介入进行独立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对于公务员考试、招录部门认定考生“雷同卷”取消成绩的处理,适合的监督,是司法监督,这需要被认定“雷同卷”的考生向法院起诉,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也是制约行政部门随意动用手中权力的力量。

      对于这起事件的处理,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主要就在于推动司法部门关注这一案件。被认定为“雷同卷”的考生,如果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任何作弊行为,最好立即起诉维权。通过法院审理,由法律给“雷同卷”如何鉴定和处理一个明确的说法,是既打击作弊又维护考生合法权利的最好办法。(蒋理)

      西安晚报:公考“雷同卷”评判应体现公开公平

      根据规定,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5年内直至终生不得报考公务员。“雷同卷”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尽管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场官司打下来,考生不仅失去了当年的公务员录取资格,也将影响以后的复习及应考,代价相当之大。

      现在对于公考“雷同卷”的主要争议在于考生要求查看“雷同卷”为何遭拒,甚至有网友质疑是否存在“萝卜招聘”。有网友认为,考生众多,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太大,查卷遭拒无可厚非:但对于公考“雷同卷”者要求查卷,笔者认为于情于理还可以做得更好:

      一是今年各省份组织的公务员省考招录中,多地也首次启动了雷同试卷的甄别工作。范围扩大了,精准度更应该提高,以免误伤,毕竟这关系到考生的一生;二是无论是抄袭,或协助抄袭,都应该有一个令人信服的“来源”和“走向”,而雷同试卷甄别系统的不公开、不透明、秘而不宣,易让人产生猫腻、暗室的遐想;三是要加快甄别速度,各地关于公务员考试“雷同卷”的通报多是在笔试成绩放榜之际。天津这位考生在通过公务员考试面试与政审之后,相当于已经离公务员只有一步之遥,亲朋好友、原单位等都知晓了,却被告知其笔试出现“雷同卷”,乐极生悲,其打击之大不难想象。应该给予其申辩和维权的途径。

      公考“雷同卷”评判标准应体现公开公平。公务员招考历来秉承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一直被誉为最公平最阳光的国考。所以,应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不该是如此云山雾罩、百口莫辩的情状。 (斯涵涵)

      红网:公考“雷同卷”认定不宜迷信统计概率

      近年来,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因试卷被认定为“雷同”而导致“成绩无效”,进而被按作弊处罚的考生,无疑不在少数;而同时,一些考生因此而“喊冤”的情况,同样也时有发生。如在2014年的广西公务员考试中,就曾有10名被认定试卷雷同的考生,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作弊,质疑被系统“误伤”。

      面对“试卷雷同”认定,何以一些考生会频频“喊冤?这些雷同试卷究竟是如何认定的?据此前媒体报道,公务员考试中的雷同试卷认定过程和原理实际上是:”根据‘选项’和‘填涂信息点’两个方面的同错情况进行雷同鉴别,同错超过全部试题30%的即视为异常,经认可后鉴定为雷同“;而对于这一主要依据”错同率“的”雷同试卷“认定机制,相关主管部门曾自信地表示,”通过‘错同率’等4种先进方法进行甄别,结果的误差率,小于10的17次方分之一“,”不存在‘误伤’,不会冤枉任何一名考生“。

      不难发现,目前公务员考试对于”试卷雷同“的认定,事实上遵循的主要是这样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即”错同率高——雷同——非抄袭概率低——抄袭“。而这样的逻辑推理链条,显然并不十分严密严谨。因为,”错同率“而高导致的雷同,在逻辑上,并不一定必然绝对就是”抄袭“的结果,同样也可能”纯属巧合“。要知道,数理统计层面上的概率,与现实层面的事实,实际上并不是可以完全混为一谈的一回事——前者描述只是一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而后者描述的才是已确凿无疑发生的现实性。毕竟,概率再大的事件(只要不是100%),也有可能不发生,而概率再小的事件(只要不是0%),也有可能发生。因此,将”概率“与”事实“混为一谈,简单以”误差率“很低为由,便简单认定”雷同、抄袭“,其实是并不严格合乎逻辑,也难以完全令人信服。

      而除了逻辑问题,进一步从”严格执法“角度,简单以”错同“概率来认定”作弊“,同样也是并不十分严谨的。如依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9条,”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这也就是说,”试卷雷同“其实并非认定作弊的唯一和全部依据,除此之外,还应同时满足”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条件。同时上述《办法》还规定,”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种背景下,在缺乏”其他相关证据“(如考场视频)佐证情况下,简单采取”错同率高——雷同——抄袭“逻辑推理,显然算不上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还难免有”有罪推定“”疑罪从有“之嫌。

      公务员考试作为一种重要国家考试,为确保其公平公正,严防抄袭等各种考试作弊现象,当然非常必要、毋庸置疑,但如果因此便在”错同率“与”雷同、抄袭“间简单划等号,无疑又显得”矫枉过正“”过犹不及“,恐怕既不足以充分保障相关考生的权益,也无益于有效维护公务员考试的公信力。(张贵峰)

      东北新闻网:”公考雷同卷“是纯属巧合还是另有问题?

      公务员招录是十分严肃的事情,笔试环节决不宽容造假,无论是抄袭还是偷看,无论是购买答案还是有小抄神器,都需要彻底查清楚,这涉及的不仅是公平的问题,还是我们不需要考试造假的公职人员。

      从这个角度来看,笔者主张有关部门严格查处”公考雷同卷“。但是”考出了好成绩“的当事人对于”公考雷同卷“是不认同的,其表示自己没有抄袭,也没有帮助他人抄袭,因此质疑”公考雷同卷“的真相。对于其要查看”公考雷同卷“的要求,有关部门严词拒绝,理由是”不符合规定“。不过,有关部门表示:如果不认同这个结果,可以到法院起诉。到时候证据可以展示给法院。

      这样的说法似乎也有道理。因为规定就摆在那里,谁也不能违反规定。问题是,对于”公考雷同卷“的结果,谁有权利界定?雷同并不意味着就是抄袭的。雷同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考试的时候,如果别人抄袭了当事人的试卷,那就可能出现雷同。比如,眼下很多时事评论在网站上有很多,也可能是大家经常翻阅此类文章,有了”相同的观点“。这是因为许多公务员考试网站都会大量刊发时事评论,供考生参考学习。比如,也可能只是”英雄所见略同“的巧合。事实上是,很多观点都是有共性的。

      这样说并不是为”公考雷同卷“的当事人鸣冤叫屈,在事情没有最终调查结果的时候,在事情没有最终定论的时候,谁也不能就武断的说谁对了谁错了。只是想表达自己的看法:雷同未必就是抄袭,鉴定雷同需要谨慎为之,雷同的事情很多,巧合的事情也很多。人有撞脸的时候,论述等等也可能出现巧合。

      最为关键的是,处理”公考雷同卷“需要透明度,要给人家一次申诉的机会,或者是你可以用证据让其心服口服,而不是武断就取消成绩。如何透明?显然不是”按照规定不能查看“就能解决问题的。不是说有关部门有问题,而是说这样的规定不人性化。

      当地有关部门不妨将”公考雷同卷“的内容公布不出来,让大家一起看看有多雷同?如果需要保护隐私完全可以只公布雷同的内容,而不公布雷同者的姓名。”公考雷同卷“不应该是个内部秘密。给当事人一次辩解的就会,也给自己一次澄清的机会。这样做多好! (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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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图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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