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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公务员学法用法能力测试试卷(七)及答案

    2017-09-23 14:46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安徽干部教育在线 安徽公务员考试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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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公务员“学法用法”能力测试试卷(七)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部分共包括40题,每题1分,共计40分。)

      1.党的纪律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 )

      【答案】×

      【考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解析】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

      2.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 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C )

      A.批准 B.审核 C.登记 D.分流

      【答案】C

      【考点】立案登记制

      【解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故答案为C。

      3.依照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中的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A )

      A.国家副主席 B军委副主席 C.国务院副总理 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答案】A

      【考点】全国人民代表大职权

      【解析】中央军委副主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军委主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则由全国人大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A项符合题意。

      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会议的主持者是( B )。

      A.大会执行主席 B.大会主席团 C.国家主席 D.委员长

      【答案】B

      【考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解析】《宪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据此,选项B应选。

      5.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随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又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结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任务的内容,对以上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C )

      A.这是我国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进行的法律解释工作

      B.这是我国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进行的法律配套工作

      C.这是我国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进行的法律修改工作

      D.这是我国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进行的法律汇编工作

      【答案】C

      【考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解析】题干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活动属于法律修改工作。法律解释和法律汇编不涉及对法律内容的变更,而法律配套则是就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细则问题进行的进一步具体化,总体上不违背原法律的基本精神。

      6.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立法国祚进入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阶段,提出依法治国方略是在党的(C )

      A.十三大 B.十四大 C.十五大 D.十七大

      【答案】C

      【考点】依法治国的提出

      【解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

      7.下面不属于刑事证据的是( D )。

      A.物证、书证 B.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C.勘验、检查笔录 D.侦查工作日志

      【答案】D

      【考点】刑事证据的分类

      【解析】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答案为D。

      8.在甲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10岁)的证言。高某证称,甲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甲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选项是( B )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B

      【考点】证人作证能力

      【解析】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故B项正确。

      9.甲县黄某与乙县胜利公司在丙县签订了苹果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苹果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黄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苹果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D )

      A. 黄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黄某的损失

      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黄某对苹果损坏状况提证据的责任

      【答案】D

      【考点】诉前证据保全

      【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丙县是合同签订地,黄某不得向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据此可知,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据此可知,诉前的保全行为应当依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法院不得依职权作出。

      选项D正确。有关证据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其法律后果为,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1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况下,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D )

      A.将案件移送到东城区人民法院 B.将案件移送到朝阳区人民法院

      C.由自己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D.将此案报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考点】移送管辖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能够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1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A )。

      A.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B.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C. 公司最近一年连续亏损 D. 公司最近半年连续亏损

      【答案】A

      【考点】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定。

      【解析】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12.某公司有股东6人,股东甲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甲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C )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核执行董事的职权。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属于股东会职权,而非执行董事的职权。

      选项B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据此可知,执行董事对此没有一票否决权。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47条第(九)项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47条第(五)项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该法第38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据此可知,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董事有制订权,但是没有最终决定权。

      13.甲、乙、丙成立东北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B )

      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

      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答案】B

      【考点】本题考核红利分配规则。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4.刘明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王丽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钟安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钟安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刘明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刘明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刘明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刘明提起诉讼

      【答案】B

      【考点】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案中,刘明是公司的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而非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D错误。钟安想请求甲公司的监事会对刘明提起诉讼,其持有的股权比例可以单独达到百分之一以上的要求,也可以与其他小股东合计达到百分之一以上的要求,而非必须是单独达到百分之一以上的要求。

      15.国务院和( C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A.省级 B.地市级 C.县级 D.乡镇级

      【答案】C

      【考点】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关

      【解析】《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条

      16.应急响应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的应急与救援行动,其中包括( A )。

      A.信息收集与应急决策 B.应急队伍的建设

      C.事故损失评估 D.应急预案的演练

      【答案】A

      【考点】应急响应的内容

      【解析】应急响应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和应急决策部分

      17.监察机关依法对( A )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A.国家行政机关 B.司法机关 C.党政机关 D.人大政协机关

      【答案】A

      【考点】监察的对象

      【解析】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条

      18.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根据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指示,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B )

      A.一人 B.两人 C.三人 D.四人

      【答案】B

      【考点】行政问责调查程序

      【解析】行政问责调查时,调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故答案为B。

      19.下列选项中接受行政处分的是( C )。

      A.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 B.作为行政相对方的法人

      C.行政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D.行政系统的国家机关

      【答案】 C

      【考点】行政处分

      【解析】接受行政处分的,应当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20.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没有体现执法为民理念?( A )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答案】A

      【考点】执法为民

      【解析】选项A中,《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21.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依据同一法律规范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C.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

      D.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处罚

      【答案】C

      【考点】一事不再罚原则

      【解析】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表述: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很明显,只有C项的表述符合该条文的规定其余的ABD项都与该条规定不符合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术上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有不同的理解,但我们应以法条的规定为准 。

      22.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 D )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A.上级行政机关 B.纪检监察机关 C.检察机关 D.金融机构

      【答案】D

      【考点】冻结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23.某市民政局干部刘某将上级拨付的救济款50万元,挪用于自己买卖股票。半年后刘某害怕事发入狱,将手中股票抛出后,携款潜逃。刘某的行为构成下列哪项罪名( C )

      A.挪用特定款物罪 B.挪用公款罪 C.贪污罪 D.挪用资金罪

      【答案】C

      【考点】贪污罪

      【解析】刘某挪用救济款50万元用作营利性活动,买卖股票且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但刘某携款逃跑导致其犯罪目的由非法占用转化为非法占有,则定贪污罪。故答案为C。

      24.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加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C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十年

      【答案】C

      【考点】普通累犯概念

      【解析】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所以答案选C。

      25.诱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其行为构成( D )

      A.奸淫幼女罪 B.强迫幼女卖淫罪

      C.强迫卖淫罪 D.引诱幼女卖淫罪

      【答案】D

      【考点】引诱幼女卖淫罪

      【解析】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答案为D。

      26.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只能是( C )。

      A.自然人 B.单位 C.自然人和单位 D.自然人或部门

      【答案】C

      【考点】共同犯罪的主体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故C项正确。

      27.我国普遍刑事犯罪中危险性最大的一类犯罪是( D )

      A.危害国家安全罪 B.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C.故意杀人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D

      【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所以答案选D。

      28.李某为防盗在果园周围架设电网致某小学学生因触电一死三伤,李某构成( D)。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故意杀人罪

      C.故意伤害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D

      【解析】本题容易误选B。区分故意杀人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是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如果不是,就是前者,如果是,就是后者,题干所述私设电网是后者。故答案为D。

      29.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B )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B

      【考点】无主物所有权的取得

      【解析】所谓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其构成要件有三个:(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该无主物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物,至于以前是否为人所有则在所不问,经原物主抛弃的物也可成为先占的标的物。但是,从土地中挖掘的动产,曾为人所有且当前可以推断出其所有人或继承人的,则为埋藏物,而非无主物;(2)先占的标的物须为动产。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及其定着物一般不承认可以根据先占而取得所有权,而只能归国家所有。该动产也非指一切动产,而仅限定于一定范围内的动产,以下三类动产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①是法律禁止适用先占之物,如,《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所明文规定保护的文物和野生动植物,以及禁止流通物和地下矿藏等。②他人享有独占权利之物,如依《渔业法》对特定水面取得渔业权的人,即对该水面内的水产动物享有独占的采捕权,该特定水面内的水产品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③是人的尸体,尸体在不与善良风俗相违背的前提下得为死者亲属所有,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3)占有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即占有人具有将占有的动产归于自己管领支配的意思。先占属于事实行为,先占人并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限,其取得在性质上属于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如有特别规定就不能先占取得,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实际生活中,先占关系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如拾垃圾者和以取得抛弃物的所有权。综上所述,B为正确答案。

      30. 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B )

      A.宅基地使用权 B.自物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答案】B

      【考点】用益物权

      【解析】本题的考核知识点是物权之用益物权。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和典权等。地上权如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比如为耕种而在必经的他人的土地上修路通行的权利;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

      3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何时视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A )

      A.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B.该数据电文为收件人第一次阅读的时间

      C.该数据电文被发件人发送完毕的时间 D.该数据电文为收件人接收的首次时间

      【答案】A

      【考点】电子合同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解析】本题涉及电子合同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问题。依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故本题选项为A。

      32.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 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 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B )。

      A.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答案】B

      【考点】财产共有

      【解析】《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的以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三人共同出资 建楼并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明显三人对楼房是按份共有关系。

      33.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考点】侵权责任的承担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的用工关系,在雇工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故D正确。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题中,丙丁将甲打伤,对于甲造成侵权的主观状态时故意而不是重大过失。同时,如果,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自己损害的,根据雇主和雇工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

      34.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 A )

      A.在职人员在本单位所作的发明创造 B.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履行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之外所作的发明创造

      D.退休后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答案】A

      【考点】职务发明

      【解析】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该条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本法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35.某市人民政府为了达到全国卫生城市的标准,成立了市容管理办公室这一临时机构。某日该办公室在日常卫生检查中发现X商城将大量的货物堆放在街边,当即指令该商城搬走并清除垃圾。该商城置之不理。次日上午,该办公室派人将X商城的货物搬至市政府大院内封存起来。X商城以市容管理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容管理办公室的行政强制措施,以下选项组合中正确的是( B )

      ①法院应该受理此案

      ②市容管理办公室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因而不能作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

      ③人民法院在认为市容管理办公室不适格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将被告变更为市人民政府

      ④人民法院应该通知X商城市容管理办公室不是适格被告,应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应驳回起诉

      ⑤本案的适格被告应该是某市人民政府

      A.②③⑤

      B.①②④⑤

      C.①

      D.①④⑤

      【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

      【解析】依照《行诉解释》第20条规定,组建市容管理办公室的是市政府,所以,市政府是被告。而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照《行诉解释》第23条,法院应该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

      36.针对以下案例,说法正确的是( D )。

      (1)某区教育局为整顿全区中小学教育设施混乱的状态,经局党委讨论同意设立一个综合设备处,授权该处以该处的名义独立负责各学校的教育设备的管理、维修和日常维护,某学校认为该处行为其实是以管理之名义行索贿之便利,遂将该处告上法庭。

      (2)某乡镇企业在县政府的企业规划整改中,被县政府勒令与另一企业合并,由乡政府署名下发文件并负责实施,企业职工们不服,联名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3)某沿海开放城市市政府依据外经贸部下发的部门规章内设外资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越权实施行政行为导致市政府被诉。

      A.(1)中被告应该是教育局和该综合处

      B.(2)中被告应该是县政府

      C.(3)中被告不应该是外资管理办公室的看法是正确的

      D.(3)中如果该办公室设立的依据不是部门规章而是市政府的决议,则被告应该是市政府

      【答案】D

      【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

      【解析】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20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第21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在本题中,(1)适用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适用第19条的规定,(3)适用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至于答案D适用第20条第2款和第21条的规定。

      37.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认定段某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办“学习班”名义将段某关押5日。之后,该局以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将段某移交某县公安局处理,段某被刑事拘留15日。段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

      A.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对段某关押5日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C.对段某刑事拘留属错误拘留,应为段某消除影响和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

      D.就段某对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提出的赔偿请求,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答案】B

      【考点】国家赔偿

      【解析】依《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本案中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是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而县公安局是行使刑事职能。所以,两机关如果涉及国家赔偿问题的话,应当分别适用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程序各自进行,而不是共同赔偿。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依《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依《国家赔偿法》第30条,如果本案中县公安局对段某实施的是错误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是不会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段某对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适用行政赔偿程序立案受理。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而《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是司法赔偿程序。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属于不同性质的国家赔偿类别,在赔偿事由、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范围和程序上都不相同,所以,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38.甲有乙、丙两子。甲与乙曾订立赡养协议,并将自己的10棵荔枝树全部给乙。县政府向乙颁发了10棵荔枝树的林权证。甲去世后,丙认为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侵犯,要求镇政府处理。镇政府重新分割了荔枝树,还派员将荔枝果摘下变卖,保存价款3000元,烂果400斤交由乙处理。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诉讼过程中,县政府颁发给乙的林权证仍然有效

      B.如果乙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C.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乙提出被告应赔偿荔枝烂果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准许

      D.镇政府变卖荔枝果并保存价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答案】C

      【考点】起诉、行政执行、行政赔偿

      【解析】A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予以遵守和服从的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本条规定,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也说明,诉讼期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仍然被推定有效。据此,诉讼过程中,县政府颁发给乙的林权证仍然有效。A项正确。B项,《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如果乙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B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按照这一规定,C项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5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按照这一规定,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8条规定:“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颁行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行于1997年,因此,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3条的规定,即C项错误。D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题中,县政府已经向乙颁发了10棵荔枝树的林权证,在依法定程序变更之前,乙仍享有这10棵荔枝树及其果实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同时,合理行政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本题中,镇政府在行政裁决中派员将荔枝果摘下变卖并保存价款,并无必要性。据此,镇政府变卖荔枝果并保存价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39. 仲裁案件当事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争议达成了和解协议。随后申请人甲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后甲公司又反悔,此时两公司的纠纷如何解决?(C  )。

      A.甲公司只能另外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B.甲公司只能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

      C.甲公司可根据原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

      D.乙公司可申请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答案】C

      【考点】和解、仲裁

      【解析】《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据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既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和解协议设有强制执行力。

      40. 甲公司系美国某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如果甲公司不服我国商务部对其在我国销售商品作出的反倾销调查决定,应当向我国( A )申请行政复议。

      A.商务部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外交部

      【答案】A

      【考点】复议机关

      【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l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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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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