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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的考点梳理

    2026-05-12 09:53 来源:安徽华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的考点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2026年4月17日经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6年4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紧跟修订,是推进行政复议制度精细化的重要举措。

      一、《条例》从原来的七章六十六条,增至八章七十七条,对工作总体要求重点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效能,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要求,强调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更多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实质化解。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调解工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是强化监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明确适当性审查标准,加大对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三)是加强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总则中明确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机关以案促治,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制度、改进执法,预防行政争议产生。

    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四)是完善领导保障机制,明确复议机关应当领导并支持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事项,提升复议工作流程、保障等规范化水平,保证复议机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五)是提升履职要求,明确复议机构职责,规定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条件,为公正高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更强制度支撑。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附带审查事项; (五)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六)按照职责权限,指导、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七)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被申请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行政复议决定抄告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条例》在行政复议申请方面细化规定

      一是根据实践需要细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

    第九条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 (二)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 (三)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是总结实践做法,对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等情形如何确定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申请行政复议的,半数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是细化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规定的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 行政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明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是明确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行政复议管辖。

    第三十二条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完善案件办理制度

      一是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等担任,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共同组成,可设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等担任。 国务院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二是细化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程序,促进争议先行化解。

    第三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需要自行纠正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等方式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后,申请人仍坚持对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至行政机关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三是完善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提级审理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增设合并审理制度,完善当面询问、现场勘验、鉴定等调查取证方式。

    第四十条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提级审理: (一)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 (二)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三)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 (四)确有必要提级审理的其他情形。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报请提级审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期限。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提级审理的,应当通知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材料,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十三条因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多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案件相关事实当面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期间需要现场勘验的,有关单位、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四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的,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四是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强化对“红头文件”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申请人在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期限,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包括下列情形: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细化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等适用情形,明确行政协议类和行政赔偿类案件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包括下列情形: (一)适用的依据尚未生效; (二)适用的依据超越制定主体权限; (三)适用的依据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四)其他适用的依据不合法的情形。 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但有合法依据可以适用且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第六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协议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订立行政协议;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撤销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四)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五)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赔偿复议案件,对于应当赔偿且能够确定赔偿方式的,应当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确有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

      【试题练习】

      【例】根据2026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A.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服

      B.对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不服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

      D.对公务员录用中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不服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2026年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包括下列情形:(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二)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三)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四)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C项错误。

      本题是选非题,因此,选择C选项,

      本文链接:https://ah.huatu.com/2026/0512/3240960.html

      以上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的考点梳理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安徽华图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https://ah.huatu.com/sydw/)

    (编辑: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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