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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关于“幽灵外卖”的考点梳理

    2026-05-12 09:20 来源:安徽华图

    关于“幽灵外卖”的考点梳理

      一、“幽灵外卖” 特征与多重危害

      幽灵外卖,是指一些没有堂食场地的外卖商户,通过租借证照、使用虚假地址、伪造门店照片等手段入驻外卖平台,甚至将自身包装成“高分店铺”的外卖。幽灵外卖的核心特征和危害风险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

    核心特征经营地址1.无真实堂食场所;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或为虚假地址。 2.经营场所出现了线上光鲜亮丽,线下不堪入目。 3.你在网上看到的“高分店铺”,很可能是个灶台黢黑、污水横流的无良作坊。 4.卫生条件极差,后厨环境脏乱差,食材来源不明,加工过程不规范。
    经营资质租借他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伪造或PS的证照
    线上伪装盗用或伪造光鲜的门店照片;通过刷单、低价促销等手段伪装成“高分店铺”
    逃避监管被投诉或查处后,迅速注销店铺,换个“马甲”(新店名、新账号)重新上线
    危害与风险对消费者其经营场所卫生条件恶劣,食材来源不明,加工过程不规范,极易引发食物中毒等健康问题。消费者难以根据虚假的线上信息进行有效辨别和维权
    对市场秩序经营资质租借或伪造,造成结果是完全脱离监管,食品安全无任何保障,发生问题后难以追责。线上伪装欺骗误导消费者,利用信息不对称牟利,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凭借极低的合规成本和运营成本,幽灵外卖可以通过低价倾销和刷单等手段获得流量优势,挤占了合规经营的优质商家的生存空间,扭曲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对社会信任每一次曝光都严重打击消费者对外卖平台的信任,破坏整个外卖行业的信誉和可持续发展

      二、“幽灵外卖” 治理国家标准

      2025年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国家标准,首次以规范形式要求平台建立商户准入数字化审核机制,规定商户须上传包含门脸、后厨等场景的连续无剪辑视频,并要求消费者可通过App实时查看后厨信息,并要求平台设置专门团队审核商户实际经营环境,对不符合条件商户禁止上线。

      针对“幽灵外卖”问题,《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国家标准明确规定:

      1.入驻条件:要求入驻商家上传门脸、环境、后厨等多角度照片和连续无剪辑实景视频,借助地址定位与人工智能识别技术核验信息真实性。

      2.信息审核:准入审核与动态审核;监测到潜在风险时,触发动态审核机制,借助地址定位与人工智能识别技术核验信息真实性,形成平台初审+监管抽查的双重防线。

      鼓励平台支持商户实施“互联网 明厨亮灶”,通过视频监控联网实时公开餐饮加工关键过程。

      三、2026 年 “幽灵外卖” 严监管与法律适用

      2026年2月,公安部下发通知严打“幽灵外卖”等涉网食品安全犯罪,于6月1日起,施行全链条监管。4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依法对拼多多、美团、京东、淘宝闪购、抖音、淘宝、天猫等7家电商平台“幽灵外卖”系列案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7家电商平台改正违法行为,暂停新增蛋糕店铺3至9个月不等,并处以罚没款共计35.97亿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7家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合计处以罚款1968.74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试题练习】

      【例】某“幽灵外卖”商家通过PS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入驻平台,平台仅核查证照电子版未实地核验,最终导致3名消费者食物中毒住院。根据《食品安全法》,该平台的行为除罚款外,还可能面临的处罚是:

      A.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资质许可证

      B.责令暂停新增食品类商家入驻6个月

      C.对平台法定代表人处上一年度收入5倍罚款

      D.没收平台从该涉事“幽灵外卖”商家处获得的佣金及广告收入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食品安全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从该涉事“幽灵外卖”商家处获得的佣金及广告收入属于没收违法所得。D项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

      本文链接:https://ah.huatu.com/2026/0512/3240629.html

      以上是安徽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关于“幽灵外卖”的考点梳理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安徽华图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https://ah.huatu.com/sydw/)

    (编辑: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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