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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省考常识判断备考专题——婚姻家庭编

    2025-01-21 10:36 来源:安徽华图郭祖超

    2025年省考常识判断备考专题——婚姻家庭编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因此,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婚姻问题成为焦点,为此,本文总结一下几点重点:

      (一)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解释(二)》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细化:一是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为此,《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二是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民法典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解释(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宪法、民法典上述规定,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利益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针对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通过该规定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四)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需要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比如,《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该规定表明:一方面不能简单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司法等规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以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链接:https://ah.huatu.com/2025/0121/2981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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