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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新修订之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新修订的部分法律法规经常会成为考试中的关注点。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自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修订在多个方便都有重大变化,其中包括了审判组织形式中的独任制,接着我们一起学习一下涉及独任制的相关知识点。
1.独任制的概念
独任制,“合议制”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一。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案件;
(2)大部分非诉程序案件:包括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督促程序等。
(3)部分普通程序案件: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4)部分二审案件(★新增):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特别提示
(1)选民资格案件和除权判决只能用单一式合议制,不得适用独任制。
(2)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条件:基层法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的二审案件:①简易程序案件的二审;②对可上诉裁定的二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3.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简洁记忆】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涉及国益或社会公益;涉群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新类型或复杂疑难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用合议制的案件。
【试题演练】
(判断题)独任制一律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答案】错误。解析: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本题答案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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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