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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中级会计之经济法考前必知(八)

    2021-07-13 10:26 来源:网络

      安徽银行招聘网同步网络考试动态信息:2021年中级会计之经济法考前必知(八)。更多关于中级会计考试必知,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必知,会计备考,网络的信息的内容,请关注安徽银行招聘网,安徽华图金融:anhuijinlingren和交流群(安徽银行招聘网考试QQ群)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

      一、知识点:经济法主体

    分类 主体举例
    根据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 (间接引导) 调控主体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
    受控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社会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直接规制) 受制主体
    规制主体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
    【提示】主体地位不是平等的,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二、知识点: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注意】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是为了防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出现错误而依法提出对原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1.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①起诉和受理的法定条件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②开庭并“公开”审理

      依法不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依当事人意愿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链接】仲裁开庭但“不公开”。

      (2)简易程序

    程序 具体规定
    适用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开庭 (1)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2)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可简易的程序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缺席审判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
    审判制度 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变更 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不适用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发回重审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5)涉及国家、社会公众利益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2.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⑴前提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注意1】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注意2】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不是所有的判决和裁定都能上诉)。

      ⑵上诉期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⑶二审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注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1)前提

      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谁可以提出再审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3)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不走回头路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注意】 ①、 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三、知识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

    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战略)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战术)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修改“公司章程”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
    对增减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执行“股东会决议”
    【说明】三方职权主要从“事务管理”和“人事任免”上体现,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决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订”,经理层负责公司具体的运营管理,并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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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lingyi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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