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安徽省考行测常识:犯罪特征
2021-01-19 10:02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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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安徽省考行测常识:犯罪特征
关于犯罪特征存在不同的理解,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分别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犯罪具有两个特征:(1)社会危害性,即法益侵犯性。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是稳定性与变异性的统一。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不管其内心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例如,甲在荒山野外狩猎时,误以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而开枪的,由于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性,故不成立犯罪。(2)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危害行为被刑法类型化为刑法精致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属于犯罪行为;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受刑罚处罚;当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与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并且具有期待可能性时,才能受到刑罚处罚。
按照论理解释,犯罪特征为:法益侵犯性(违法性)、非难可能性(有责性),相应的,犯罪的实体为不法和责任。责任是对不法的责任,是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所以,不法是责任的前提。
在考试中,通常将犯罪的特征归纳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处罚性。而且多以多选题的形式出现。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特征的是(ABC)
A刑事违法性
B社会危害性
C应受处罚性
D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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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