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安徽省考申论热点:大数据杀熟现象
2021-01-04 10:46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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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现象
【背景链接】
同一平台、同一时段、同款货品,下单价格竟有较大差别,更令人费解的是,多付费者还是平台的熟客。据报道,用户分别使用自己的高级会员和普通会员账号在同一电商平台购买同款商品,结果发现,高级会员账号不仅没享受到优惠,反而需要比普通账号支付更高的价格。北京市消协的一项调查显示,许多被调查者表示曾被“杀熟”,而网购平台、在线旅游、网约车类移动客户端或网站是“重灾区”。近年来,类似大数据“杀熟”现象时有发生,给消费者带来困扰。
【公考角度解读】
[提出观点]
对于大数据“杀熟”,应当抓住消费者权益这个关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治理,厘清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和应用范围,提高相关行为的违法成本。
[综合分析]
究其大数据“杀熟”的原因,一方面是利益驱动使然。
另一方面,由于平台在技术、信息等方面,对消费者拥有压倒性优势。为此,消费者遭遇“杀熟”,面临着举证不易、维权困难。
此外,大数据“杀熟”在于平台对用户数据的保护和利用不当。基于便利,用户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数据权利。例如,让平台获取自己的消费习惯、消费能力、商品偏好、价格敏感等信息。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平台可以随意使用这些用户数据,或者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牟利。
大数据“杀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如果任由发展,不利于电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大数据杀熟”暴露出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非对称以及不透明。平台根据搜集用户的个人资料、流量轨迹、购买习惯等行为信息,通过平台大数据模型建立用户画像,然后根据这个画像来给用户推荐相应的产品、服务和相应定价。这种“大数据杀熟”,同一平台针对不同的消费者制定不同的价格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参考对策]
有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要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明确规定,可适用价格法及其配套法规。同时,平台订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运营者故意隐瞒价格差异、诱导消费者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根据合同法进行处理。
针对消费者维权难问题,可尝试引入公益诉讼机制,由法定机构或组织代表公众维权。可探索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创新,由电商平台自证“清白”。大数据“杀熟”既是对消费者个体权益的伤害,亦是对消费者群体权益的侵害。因此,在消费者维权的司法保障方面,需要进一步主动作为、开拓创新。
信息时代,大数据给生活带来了更多可能,算法、用户画像、精准推送等技术日新月异,但都不应脱离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不能损害公众的利益。从这个意义出发,必须加强依法治理,及时规制负面因素,确保技术更好造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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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ngyinghu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