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徽事业单位招聘每日一练及解析:1月2日(2)
2021-01-02 08:54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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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18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A。
2.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题中,甲明知6岁的小孩在山林中丢失会有生命危险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他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故正确答案为A。
3.答案: D
解析:
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李刚的死并非意外,故A项错误;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故B项错误;本案为刑事案件,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必然关系,故C项错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题目中上高二的小明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故D项正确。
因此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D
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晕倒,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故张某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属于防卫过当。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对王某的死,主观上持故意心态,客观上实施了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A
解析: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题意,李某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实行防卫,属于正当防卫。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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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图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