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徽省考行测常识:“民法之“继承”篇
2020-12-18 16:33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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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继承”篇
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图图给大家带来的法律常识:“民法之“继承”篇。
继承制度是同特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是在社会出现私有制、分裂为阶级以后随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列宁曾说“遗产制度以私有制为前提”。我国继承制度早在父权制取代母权制的奴隶社会就已确立,比如《周礼》《礼记》就有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继承制度记载。
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了继承这一法律制度,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表决通过,共7编,第六编是继承编。继承是个人合法财产保护的重要内容,现对民法典继承编的部分重点修改内容简要梳理。
一、遗产范围由列举变为概括——解决网络虚拟财产能否成为遗产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人的合法财产的范围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新闻报道,梦幻西游中的游戏玩家“King总”以2400万元卖出35个游戏角色,实际可能在游戏中投入约1亿元。还有大量如征途等游戏中产生了大量的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能否被纳入到继承的遗产范围内?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删除了继承法规定的“......,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民法典对遗产的范围由列举式变为概括式,由此可见,遗产的范围不再限于之前的集中举例,有利于解决当前出现的虚拟财产乃至于将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个人合法财产成为遗产的问题。
二、丧失继承权和宽恕制度(民法典新增)
无论是台湾的“王永庆遗产纠纷”,还是香港的“王德辉遗产案”,豪门的遗产继承权争夺都吸引了大量民众的关注。民法典做出了更为可操作性和人性化的规定。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到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可见民法典更加注重保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三、侄子也能代位继承——解决家族财产传承
《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如此一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有子女,即便其没有第一、二顺位继承人,其遗产也有人继承以完成家族财产的传承。
四、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废除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可以说是与时俱进了。公证遗嘱手续相对复杂,不易解除或更正,废除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更能保护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意愿。
刷题练习
1、下列关于遗嘱效力说法错误的是:
A.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与录音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
B.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生前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C.当各份非公证遗嘱都有效时,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于先订的遗嘱效力
D.在危急情形下,遗嘱人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但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答案】B。解析: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故A选项正确。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C选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故D选项正确。
《继承法执行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B选项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注意: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后,A选项错误,A选项亦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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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ngyinghu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