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徽事业单位公基:关于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2020-01-19 14:46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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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徽事业单位公基:关于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一、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以完成绑架行为为既遂。
3.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二、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两者易混点的区分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例1】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 )
【答案】错误
【解析】本案中,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其目的并不是要绑架王某勒索财物,而是要以立即杀害王某为要挟当场获得财物,劫取财物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故对于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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