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安徽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常识备考:法律常识中的易错考点
2018-03-30 09:13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华图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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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安徽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常识备考:法律常识中的易错考点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常识的题目就难易程度而言是适当的,但不乏有一些陷阱性、迷惑性的题目。所以,我们来分析一下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中易错的知识点:
【经典例题】刘某是精神病患者,在其妻的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甲前来戏弄,刘某受刺激追赶,其妻竭力阻拦无效,刘某将顽童甲的头打破。甲的医疗费应当:
A. 完全由刘某之妻承担
B. 主要由刘某之妻承担,但甲的监护人也应承担
C. 完全由甲的监护人承担
D.主要由甲的监护人承担,刘某之妻也应承担
【答案】B。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刘某是精神病患者,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但是监护人极力阻拦,尽到了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陷阱点拨】此题的迷惑性在于很多考生在看到顽童甲前来戏弄时,会认为其监护人失责承担主要的监护责任,没有理解监护人责任的内涵在于被监护人致使他人权利受损,而不是被监护人自己受损。
【经典例题】下列民事行为有效的是:
A. 乙嫁给甲,因为甲告诉乙自己身患绝症,只有三个月的寿命,唯一的心愿就是结一次婚
B. 甲乙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甲为乙每周提供一次性服务,乙每个月给甲3000元
C. 甲(6岁)独自用自己的压岁钱1500元购买了一辆高档自行车
D.甲欠了乙五万元的赌债,写了一张欠条给乙
【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B、D选项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C选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都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故本题答案为A。
【陷阱点拨】本题的陷阱在于A选项中,很多考生会类比推理,认为受欺诈的的婚姻和受胁迫的婚姻效力都是可撤销的,但是根据婚姻法规定,只有受胁迫的婚姻才是可撤销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依然是有效婚姻,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可以选择离婚。
【经典例题】王某将李某打成重伤,发现李某失去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李某的钱包,钱包里有3000元现金,王某将其占为己有。关于王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侵占罪 B.构成盗窃罪
C.抢夺罪 D.构成抢劫罪
【答案】B。王某起初只有殴打李某的故意而没有拿李某钱包钱包的故意,王某将李某打伤使其失去知觉并不是为了取得李某的财物,并不构成抢劫罪,所以D错误。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题不符合抢夺罪构成要件。侵占罪实质是变占有为所有,但是本题中钱包本身就归李某所有,王某没有提前占有,所以也不构成侵占罪。故本题答案选B。
【陷阱点拨】本题陷阱在于A选项中的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二者主要区别就在于财物归谁占有的问题,把握侵占罪实质是变占有为所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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