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2016-08-29 11:39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 简答)
(一)概念: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
(二)主要特征:(主要是与自然人比较而言)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 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 简答)
(一)概念: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主要特征: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并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来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特点:
1.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共存于法人的存续期间
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只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1/3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拒绝归还欠款;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 1.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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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