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民事权利
2016-08-25 10:02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二)可能性包括以下三种
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根据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支配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1.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
2.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3.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消权、介入权、选择权、追认权、解除权
(三)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
2.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四)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主权利和从权利
1.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不影响主权利的效力
(五)原权利和救济权
1.原权利:民事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客观权利,它为当事人划定了自由行动的范围和为某种行为、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
2.救济权:民事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原权利,在当事人的原权利受损的情况下,赋予原权利人救济受损权利的权利;救济权可以分为救济性形成权、救济性请求权、救济性抗辩权
(六)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既得权和期待权
1.既得权: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继承权和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中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又称私力救济,如正当防卫。
2.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时,经由特定的程序获得国家机关的救济,又称公力救济,如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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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