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2016-08-24 15:45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本身没有多大的比较意义。只是鉴于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与民诉意见有关起字号的个人合伙诉讼主体资格规定不一致,造成司法考试中出现严重的分歧。为了应付考试,特意提出来: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是经过登记的个人合伙,因此,实质上是合伙企业。但是,由于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分歧,咨询相关的专家 认为:如果起字号的个人合伙考题出现在民法中,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如果考题出现在民诉中,则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至于合伙企业,则以合伙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注意:新大纲将合伙财产统一为共同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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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