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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资料之民法:精神损害赔偿

    2015-09-18 16:40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https://ah.huatu.com/zfgj/)为您及时提供2015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资料之民法:精神损害赔偿。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2015安徽政法干警交流群4196125222015安徽政法干警交流6,安徽政法干警辅导微信:anhuihuatu,可了解更多政法干警考试信息。

      相关法条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2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向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3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彼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4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7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节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①一般人格权;

      ②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③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

      ④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特别提示

      《侵权责任法》颁行(2009年12月26日)后,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 第22条修改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从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毁损灭失的,所有权人不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存在争议,但这一观点为有力说(参与制定《侵权责任法》专家的多数意见),在司法考试中建议大家按照这种观点把握。

      侵犯人身权VS侵犯死者人格利益

      (1)根据《精神损害赔楼解释》,侵犯自然人的人格权与身份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受害人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加害方式并无要求。

      (2)但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死者的近亲属也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律添加了限制,要求加害方式为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

      (3)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呢?这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对不同属性利益,民法保护的程度是不同的。对于上升到民事权利高度的利益,民法对其提供较为充分的保护。相对而言,对于尚未或不能上升到民事权利高度的利益(如死者的人格利益),民法对其保护的程度低一些,一般而言,对这些利益的侵害,须在侵害方式上有违公序良俗时,才构成侵权(构成要件更严格)。

      (4)《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规定,只是一个开始,以后我国民法会在很多地方显示出这种区别来。

      典型考试题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即“填平规则”.文某损害冯某的轿车‘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责任,赔偿一部新车的请求超出了冯某应里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不应支持。故A选项错误。②精神损害赔楼采法定主义,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文某撞坏冯某的汽车,并引起连销反应导致冯某失恋,冯某因汽车被毁和失恋遭受双重心理痛苦和煎熬,但汽车被毁与失恋均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属于侵犯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侵犯财产权的加害人不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故C选项错误。

      2.精神损害赔偿的排除情形。下列四种情形,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②加害给付中,受害人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治非提起侵权之诉的。

      ③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的。

      典型考试题

      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谈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答案解析】①薛某的文章构成对国土局的侮辱,侵犯了国土局的名誉权。但法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国土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题中,薛某的侮辱行为也指向了国土局的数十名工作人员,可以比较勉强地认为,该行为侵犯了未涉案副局长的名誉权,但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故未涉案副局长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③被判缓刑的前局长仍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侵犯其名誉权。但薛某的文章对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却不构成侮辱或诽谤(因为他原本就是贪污犯、苍规、老虎),薛某未侵犯其名誉权。④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3.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边缘问题。

      (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 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丼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须注意: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2)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①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②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

      典型考试题

      【I】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①选项的”名誉“二字,体现了出题人的严谨。因甲已经死亡,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只能说侵害了甲的”名誉“,而不能说侵害了甲的”名誉权“.②C选项错在两个地方:第一,错在”只有“;第二,错在”代表“.甲已经死亡,不能被代表了。 并且,若甲的配偶起诉,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代表别人。

      【II】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抱痕。欢欢因此诉诸法律,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访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楼金

      C.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

      D.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婷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答案解析】①C选项的表述略有问题,应当将”名誉权“改成”名誉“.②欢欢的母亲若起诉,是以自己的名义,不是以死者欢欢的名义。故D选项表示错误,当选。③对照,可知考试题的营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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