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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基础知识(6)

    2015-08-07 14:46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37、简述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条件。

      答: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期限。

      (3)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38、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答: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即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条件而违法。

      (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也就是说,该无效民事行为依法肯定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该民事行为无效和是否主张认定其无效,也不管该民事行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其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民事行为作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结果是自行为实施时起就形成的。

      39、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4)因胁迫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6)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因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40、简述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认定。

      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认定: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重大误解而为民事行为中的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2)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与其真实意思相悖的民事行为。(3)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因显失公平而为民事行为中的显失公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所处的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2)双方在所为民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明显地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41、简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特点和认定。

      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完备。第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第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的发生。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2.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3.无处分权人从事的无权处分行为。

      42、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43、简述代理的特征。

      答:(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44、简述代理的种类。

      答:(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这一分类是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

      (2)本代理和再代理。

      (3)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根据代理是否得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可将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45、简述无权代理定义和表现。

      答: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1)未经授权的“代理”。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46、表见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47、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主要区别。

      答:(1)构成要件不同。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上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2)法律效果不同。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否则,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而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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