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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基础知识(4)

    2015-08-07 14:41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22、简述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

      答: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范围只限于工商业。

      (3)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4)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5)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3、简述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

      (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经营,主要是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将所收获的农、林、牧、副、渔等业的产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而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需要。

      (3)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

      24、简述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答: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对外承担债务时,它们是以户的财产来负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对外承担财产责任时,必须遵循如下法律要求:

      (1)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己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系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双方特别约定的,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所欠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5)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5、简述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答: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6)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26、简述个人合伙的债务清偿。

      答:(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7、简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性是法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首要前提,也是其区别于自然人的重要特征。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并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28、简述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答: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主要体现出以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特点。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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