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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基础知识(1)

    2015-08-07 14:29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一、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简述民法中的自愿原则。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三、简述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基本法律要求是:

      (1)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2)民事主体在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

      (3)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四、简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1)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

      (2)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

      (3)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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