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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冲刺题及解析一(5)

    2014-03-10 08:49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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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案例分析题(阅读下面案例,本题共10分。)

      61A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11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同年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2002年3月5日A公司收到汇票后向C银行提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同年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同年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1年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茫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11年4月10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2011年4月2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并说明理由。

      3.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如F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解析:【参考答案】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5.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取得拒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赔偿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的损失。

      6.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2年4月5日,持票人应在2002年4月15 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②C银行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面解除,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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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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