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备考手册(2)
2013-08-15 09:31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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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篇:
中国两千年封建历史上先后出现过多个盛世,但从考试的角度来看,考生不必全部掌握,笔者现对考试中作为高频考点出现的盛世按照时间顺序加以梳理。
汉代最为有名的两个盛世,一为文景之治,二为光武中兴。
一、文景之治
文景之治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盛世。西汉汉文帝与汉景帝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奉行黄老之道,无为而治,采取轻徭薄赋、休养生息的政策。这一时期社会安定有序,生产恢复并且得以迅速发展,史称文景之治。
二、光武中兴
西汉灭亡之后,光武帝刘秀建立东汉政权,出兵镇压了赤眉起义,削平了各地割据势力,采取“柔道”来治理国家。颁发释奴令,实行三十税一,组织军队屯垦,减政减吏。一系列的措施使得东汉初年经济得以恢复,人口出现大幅度的增长,社会安定有序,史称光武中兴。
汉代盛世结束之后,中国经历了长达400年四分五裂的混战时期,这一段时间并未出现过大的盛世。隋文帝杨坚成功统一了历经数百年分裂后的中国,建立了隋朝。隋朝历经两代皇帝,出现了唯一的一次盛世即开皇之治。
三、开皇之治
隋文帝杨坚以富国为目标,锐意改革,为君勤俭,轻徭薄赋,创建了一个政治清明,社会富庶,百姓富足,文化繁荣的盛世,史称开皇之治。
隋朝灭亡,唐国公李渊建立了唐朝。唐朝出现了两个最为有名的盛世,也是考试的高频考点。一为贞观之治,二为开元盛世。
四、贞观之治
“贞观”为唐太宗李世民年号。唐太宗在位期间,政治上选贤任能,唯才是举,经济上关注农业生产,实行均田制与租庸调制,文化方面奖励学术,大修史书。这一时期政治清明、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史称贞观之治。贞观之治是唐朝第一个盛世,也为后来的开元盛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开元盛世
开元盛世是唐玄宗李隆基统治前期所出现的盛世。唐玄宗在位44年,前期(开元年间)政治清明,励精图治,任用贤能,经济迅速发展,提倡文教,使得天下大治,唐朝进入全盛时期,并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盛的国家,史称“开元盛世”,前后共29年。
安史之乱后,唐朝由盛转衰,黄巢起义使李氏王朝名存实亡。公元907年,朱全忠废唐哀帝建后梁,唐朝灭亡,中国再次陷入分裂与混战之中,经历了五代十国、宋、元、明。1616年建州女真努尔哈赤建立后金,1636年,皇太极改国号为清,1644年入关逐步统一全国。在清朝两百多年的历史上,最为有名的盛世是康乾盛世。
六、康乾盛世
康乾盛世是康熙、雍正、乾隆在位时期持续出现的盛世,也是中国封建王朝的最后一次盛世,是清朝统治的最高峰。在此期间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增长迅速,疆域辽阔。
清朝末年闭关锁国,以林则徐销烟为导火索,英国发动了第一次鸦片战争,从此历史改变了。随着清朝的灭亡,中国历史再无盛世。
民法篇:
对于公基考试而言,法律的学习和备考相较于其他科目是比较困难的,一方面是法律本身这门学科是一个系统的体系,需要一个系统的学习,至少需要几年的学习才能很好的掌握;另一方面法律这门学科的备考也是很难的,特别是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更是难上加难,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就算是花费很长的时间复习,如果没有恰当的方法和对重点的把握,也是很难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尽管法律这门学科有其自身和复习备考的难度,但是只要方法得当,有适当的引导,是可以在短时间内掌握应考的内容,因为法律考试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重者恒重,轻者恒轻,只要我们掌握和理队法律中的重点,就可以轻松应付考试了。下面就民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个考点进行梳理一下,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的思路和方法。
民事行为能力在概念上来讲,是一个舶来词,从字面上市很难理解的,在法条上讲的是法人或者是自然人独自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于这个概念在考试中主要考察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行为能力是一个嫩难理解的,但我们可以用另外一句通俗易懂的话来表述这个概念,可以定义为“一个人独自能干什么的资格”,通过这样表述后就能很好的理解这个概念了。一个人独自干什么的能力受什么影响呢?其实是很容易想到的,当然是受一个人的年龄和治理状况影响的。那么下面我们看一下一个人的年龄和治理状况是如何影响一个人行为能力的,当一个人不满十岁或者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状况下,这时候当事人是不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从事任何行为,当然如果是纯获益的行为,可以是有效的,因为纯获益的行为不会使他受任何损失,我们将这种人称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这种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的行为就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当一个人的年龄在十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事与其智力相当的部分行为,我们将这种人称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超越其智力的行为则是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可以。当一个人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并且智力良好的,这种情况下我们称之为“完全民事行为人”,这时候可以依据自己的行为从事任何民事行为,并且自己独自承担责任。当然,人的一生有一个插曲,当一个人的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并且自己从事劳动有自己的生活来源的,我们称之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上述区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确定一个人在一定情况下从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纯获益的行为是无效的,限制行为能力从事超越其智力状况的则效力待定,最终行为的效力由其法定代理人确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从事的任何行为都是有效的。
要使法律能在短时间取得提高可以从两面着手,一是用生活中的观念和理论去理解晦涩的法条,另一方面就是理解法条背后的含义,即法理。这是很快速学习好法律的两条捷径和方法,希望对广大的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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