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预测卷及解析7(2)
2012-08-27 16:28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35.下列哪种情形下,会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
A.甲欠乙1万元赌债
B.丙赠与丁500元钱
C.戊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向己偿还借款
D.下大雨时,庚水塘中养的鱼跳到辛的水塘中
31.B【解析】如果没有约定,全体住户对公寓楼顶都享有共有权,故所得利润应归全体住户所有。但是本题也有例外,如果开发商与业主在转让房屋时已经明确约定该种利润归开发商所有,则应依约定。
32.A【解析】《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应选A。
33.C【解析】《物权法》第十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B项错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土地经营权人,并没有转让其承包地,是乡政府擅自违约,将土地另行发包,侵害了张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处并不存在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的问题。乡政府应当继续履行与张三的合同,李四的损失应向乡政府要求赔偿。
34.C【解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无效。而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题中当事人未移交占有,故质权也无效。
35.D【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发生的原因,则不论其是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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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