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预测卷及解析10
2012-08-14 17:57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预测卷及解析10
五、案例分析题:45~4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5.1990年12月,秦某向朋友张某借款5万元,并立字据约定两个月内偿还。但秦某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秦某,但对钱的事只字未提。1993年10月张某急需用钱,找到秦某要钱,秦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秦某要钱时,秦某却称,自己近来研习法律,知道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秦某偿还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1)张某对秦某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2)秦某1993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秦某所欠的钱?
46.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医疗器械,总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依据双方约定,1998年5月28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B公司于7月8日交货,A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余款。
5月28日,A公司向B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6月10日,B公司向付款人Y提示付款,付款人Y拒绝付款。B公司在遭拒绝付款后,遂向A公司要求重新出票,在A公司重新出票后,B公司方获付款。
7月8日,B公司按时交货。7月12日,A公司将从C公司背书受让的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7月13日,B公司因偿还债务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7月15日,A公司发现8公司交付的货物为伪劣产品,遂即通知付款人 w拒绝向上述银行汇票的持票人付款,但D公司于7月16日向付款人w提示该汇票请示付款时,付款人w仍然按票面金额向D公司支付了全部票款。
7月18日,A公司将货物退还了B公司,同时要求B公司返还货款及承担担保责任;
B公司同意退还货款,但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B公司系由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1998年1月18日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30万元出资;乙以房屋折价人民币60万元出资;丙以办公设施折价人民币60万元出资。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和审定:甲出资的现金如数到位;乙出资的房屋价值仅为人民币20万元;丙出资的办公设施实际价值只有人民币15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付款人Y拒绝向B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是否正确?
(2)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是什么?B公司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3)付款人w向D公司支付所持银行汇票票款是否正确?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B公司的股东如何承担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
45.答:(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秦某于1990年12月向张某借钱,到1991年3月还款期限已过,但直到1993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秦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秦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秦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做出承诺。在本案中,秦某1993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秦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秦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46.答:(1)付款人Y拒绝向B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正确。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2条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在本案中,由于持票人B公司提示付款的期间已超过10日,因此,付款人Y可以拒绝向B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
(2)A公司要求8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l】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B公司应向A公司返还人民币60万元。
(3)付款人w向D公司支付所持银行汇票票款正确。因为票据关系一旦成立后,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根据《票据法》第l3条的规定,只有持有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而D公司既与A公司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又与付款人w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付款人不得拒绝向D公司支付其提示的票款。
(4)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如果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第25条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乙和丙应补交其出资差额。甲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与此同时,乙和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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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