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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预测卷及解析9

    2012-08-14 17:54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预测卷及解析9

      四、论述题:44小题,16分。

      44.论共同共有。

       44.答:(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其法律特征有: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是由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合同。第二,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第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2)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某个或某些共有人有权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可以依法或依照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但是,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是无效的。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当共同负担。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的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至于分割方法,共有人在不损害共有物价值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法。

      (3)共同共有的类型。

      ①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依据。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和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各自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等等。”夫妻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以其他方式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例如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某项或某几项取得的财产归取得一方所有,其他财产仍归夫妻双方共有。夫妻的婚前财产,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经过长期共同使用,财产已经在质和量上发生很大的变化,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如果用作共有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例如夫妻居住的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又以共有财产作了重大修缮的.房屋价值的增加部分,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尤其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

      ②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就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它的来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的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每个家庭成员对于家庭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应当由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尚无行为能力,其父母或家庭中的其他近亲属是其监护人,因而未成年人虽然也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但其共有权的行使都要由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

      ③共同继承的财产。这是指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之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在分割遗产时,共同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各自的份额或按遗嘱的规定确定各自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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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翟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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