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及解析7
2012-08-10 13:42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及解析7
1.下列哪项不属于债之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
A.从给付义务
B.照顾义务
C.保密义务
D.不作为义务
2.甲在劳动中被砸伤,致使双腿被截肢。根据我国民法理论,现甲仍得享有( )。
A.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
B.身体权以外的人格权
C.接受监护的权利
D.各种人格权
3.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有的有效有的无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才有效
4.甲乙两人合伙开办一饭店,二人轮流掌勺。乙在做菜时,因疏忽大意,误将不能同食的两种食物做成菜,造成顾客食物中毒,则( )。
A.应由乙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乙二人各自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C.应由乙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
D.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5.甲于1998年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1999年甲妻杨某与李某结婚,2000年,李某死亡,现甲重新出现,其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则甲与杨某的夫妻关系( )。
A.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B.自行恢复
C.如甲与杨某均同意,则自行恢复
D.经法院判决同意后自行恢复
1.A【解析】归纳起来,附随义务大致包括:(1)注意义务;(2)告知和通知义务;(3)照顾义务;(4)协助义务;(5)保密义务;(6)不作为义务。故选A。
2.D【解析】人格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其取得和丧失与身体是否残疾没有关系,故选D。
3.B【解析】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故选B。
4.D【解析】《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因此本题中应当由甲乙两人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再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内部的承担比例。而且本题的乙有过错,因此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确定由其多承担一些责任。
5.A【解析】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在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故选A。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题 (职位表、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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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