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及解析4
2012-08-10 11:39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及解析4
1. 买方的经办人和出卖人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 )。
A.欺诈
B.显失公平
C.恶意串通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下列受合同法调整的是( )。
A.婚姻关系
B.监护协议
C.收养协议
D.经济贸易合同关系
3.在保证担保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 )。
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
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
C.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问为2年
D.在同一债权既有保汪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不受此限制
4.承揽合同中,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在当事人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何种权利?( )
A.所有权
B.变卖权
C.留置权
D.提存权
5.送奶人误将王某的牛奶放在了李某的牛奶箱中,李某取得该牛奶属于( )。
A.不当得利
B.侵权行为
C.无因管理
D.自助行为
1.C【解析】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故选C。
2.D【解析】《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3.B【解析】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的责任是补充性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故选B。
4.C【解析】《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A【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益,致使他人受损害。此题根据“不当得利”的定义很容易就能作出选择。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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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