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单选解析)(3)
2012-08-09 11:02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5.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合伙企业法》第16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D。
26.D【解析】本题考查法人资格的判断和法人类型的划分。A项北京市人民政府属于机关法人,能够在服务于其职权需要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B项新华社和C项上海市人民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皆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分别从事新闻和卫生公益事业的单位。D项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属于中国工商银行这一企业法人在北京市范围内设置的完成其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但是该分支机构仍然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7.D【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的性质。权利人从著作权那里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割,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它既与人格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性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性的)不同。
28.B【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并且属于合法行为。偷窃别人的机动车属于侵犯别人财产权的非法行为。写作一篇论文或者捡到一块手表均属于事实行为,不管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或者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均以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
29.C【解析】本题考查期间的起止点。《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所以A、B正确。《民法通则》第154务第3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所以D正确。第l54条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所以C错误。
30.B【解析】所有物由他人占有,并在他人合法占有期间受到侵害时,所有人可以基于所有权主张权利,占有人也可以基于其合法占有主张权利。同时,房主有义务保证住户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故本题选B。
31.C【解析】《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该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0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故本题选C。
32.C【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但公寓门前的大路属于社会公共设施,不属于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33.B【解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的份额已经超过2/3,且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特别的约定,故选B。
34.A【解析】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相比,具有更强的法定性,因为留置权不必由当事人订立担保合同,且留置权的设定、内容、使用范围和法律效力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35.B【解析】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并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前提条件。而质押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才能够成立。当两者并存时,应区别不同的情况确定两者的效力:如果是在设定质权之后,质权人将质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加工或修理,因为质权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从而使第三人享有对该物的留置权,那么留置权应当优先于质权;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合法出质,由于留置权人已经丧失占有,留置权不能对抗质权。
36.C【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最典型的如物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与绝对保护相关的请求权。抗辨权,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比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债权为请求权,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此,本题答案为C。
37.D【解析】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移转原因是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等。本题中,D项不仅改变了债关系的主体,也改变了债关系的内容,因此不属于债的移转。
38.C【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主体有意思表示。这是区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关键。本题中A、B两项均属于事实行为,即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D项属于非法行为,而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
39.D【解析】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条件: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具体到本题中,A项,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订约能力,因此其作出的要约无效。B项,甲向乙发出的要约内容不明确、不具体,而且“准备考虑”表明甲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C项,甲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应该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D项,正确。尽管甲也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但是甲在广告中明确注明了“本广告所载商品售与最先支付现金的人”,表明甲作出的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法律只有在以下两个条件下允许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是必须有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是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40.C【解析】当事人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也无从谈起。因此,订立合同必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因此A项是正确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不规定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B项也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借款币种的条款,因此关于币种的条款是借款合同的必要条款。C项也是正确的。合同中应该包括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方式,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不为合同的必要条款。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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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