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单选解析)
2012-08-09 11:02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单选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我国《刑法》生效的时间,一般存在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此种方式通常为单行刑法施行所采用;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人们对新法的学习与掌握需要一段时间的宣传、教育。我国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刑法典》,施行的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因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
2.D【解析】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两大基本原则的表述。罪刑与罪行是两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罪刑一般包括犯罪和刑罚两部分,罪行一般是指犯罪行为。本题六处空格中分别填写“罪刑”“罪刑”“罪刑”“罪行”“刑事责任”和“罪行”。因而,D选项是正确答案。
3.C【解析】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可见,针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盘的犯罪是有条件的,即:(1)罪行严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2)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据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
4.C【解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由于其危害性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以法律认为不构成犯罪。
5.D【解析】犯罪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6.B【解析】“无行为则无犯罪”,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而危害结果.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犯罪客观要件的重要内容,但不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7.B【解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的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的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八种罪名。15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杀害人质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本题应选B。
8.B【解析】法律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不正确的认识。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假想的有罪;(2)假想的无罪;(3)对定罪量刑的误解。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对于奸淫幼女的,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的,就构成犯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
9.D【解析】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是防卫人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乙的行为不符合这一条件,属于防卫挑拨,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10.D【解析】根据通说,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构成的要件没有齐备。这是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统一:从主观上看,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的直接故意的内容没有完全实现;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是不完整的。因此,正确答案为选项D。
11.A【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同时犯、事先未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行为可以是共同作为,也可以是共同不作为,还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因此,选项A正确。
12.C【解析】某乙的行为符合了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某乙潜入某甲家将某甲杀死是服务于目的行为抢劫财物,因此,只能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13:D【解析】刑罚目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通过刑罚制裁,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是特殊预防,预防不稳定、有可能犯罪的人犯罪是一般预防,因此选项A、B都不完整,只有选项D符合题干要求。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题 (职位表、备考资料)
(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