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预测卷5及解析(3)
2012-07-19 10:18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和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五、案例分析题
45.答:(1)该行为属于瑕疵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作为定做人的服装厂可以要求作为承揽人的纺织厂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不能。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这种情况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3)服饰公司有以下几种选择:①要求返还定金。但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7.2万元。超过的部分无效,双倍返还应为14.4万元,加上无效的2.8万元,共应返还17.2万元。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天× 36万×1%)=3.6万元。③要求赔偿损失。损失为服饰公司要向港方支付40天迟延违约金8万元。根据以上分析,服饰公司选择要求服装厂赔偿损失最为有利。服装厂最高应向服饰公司支付8万元损失+10万元定金=18万元。
(4)①纺织厂在此情况下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但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方可解除合同。②服装厂作为定做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46.答:(1)吴某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昊某构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穆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吴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第三,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四,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由于电脑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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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