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资料:民法模拟24(2)
2012-07-02 14:50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资料:民法模拟24解析
41.答: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2答:(1)构成要件不同。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上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2)法律效果不同。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否则,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而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43.答:(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5)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论述题
44.答:保证的从属性,又称为保证的附从性,是指保证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为主债务的从债务,保证债权为主债权的从债权,前者与后者同其命运。保证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存续上的从属性。保证债务的存在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债务的有效存在是保证债务得以存在的基础,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保证债务也不能存在。因此,当债权人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该债权人不仅要证明保证合同的存在,而且要证明主合同的存在。必须注意的是,基于保证的从属性而派生的存续上的从属性的规则,仅仅只是要求保证债务应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即仅强调主债务的基础性,并不强求主合同在时间上一定要先于保证合同而设立。也就是说,不能将保证的存续上的从属性理解为必须先成立主合同然后才能成立保证合同。事实上,为将来成立的主合同设定保证担保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如在银行贷款担保中,可先订立保证合同,然后再订立贷款合同。当然,即便是在此种情形下,当主合同不存在时,保证合同也不能发生效力,因此这也是不违反保证的从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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