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资料:民法模拟16(2)
2012-07-02 13:55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资料:民法模拟16解析
41.答:(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设立主要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
(2)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
(3)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用特许主义,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成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42.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1)行为人合格。它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43.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在缔约期间具有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在于:首先,责任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其次,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第三,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第四,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对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却有明确的规定。
论述题
44.答: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客观依据。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改变。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1)物权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不得创设。当事人不得创设没有规定的新的物权类型,称为“类型强制”。法律规定了几种物权类型,就承认这几种物权类型,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创设了新类型物权,那么该新物权将得不到法律的承认,这种创设也是自始无效的,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权能的法定,是指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即“内容固定”。《物权法》规定了各种物权具体应含有哪些内容,例如所有权,其内容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当事人设定的所有权最多可包含这四项内容,如果另外又增设了其他内容,那这种增设也是无效的,法律对此不予承认。要求物权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物权权利的范围,超出或违反法律对物权权能的规定,视为权利滥用,为法律所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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