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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预测卷及答案解析(4)(13)

    2009-11-16 10:37 来源:华图教育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公共基础知识:2009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预测卷及答案解析(4)(13)。更多关于公共基础知识题,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卷,事业单位公基题,四川事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安徽事业单位公众号和交流群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QQ群

        四、案例分析题

        1.D[华图解析]驾车撞伤路人本身构成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因王某主观上是过失,即并非故意撞伤人,因此不构成故意犯罪,事实上也不需负刑事责任,因其15岁,交通肇事罪不属于14周岁到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8类犯罪。

        2.A[华图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从伤者身上轧过去,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还不如把他轧死”),客观上实施了驾车从伤者身上轧过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3.B[华图解析]王某将路人撞伤,不负刑事责任;但后来实施的欲将路人轧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以罪行后果最严重的行为论处,即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B[华图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正确答案为B。

        5.B[华图解析]如果黄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A区公安分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案中,市公安局维持了A区公安分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情况下,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C[华图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7.C[华图解析]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黄某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黄某在此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行政复议法》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故本题选C。

        8.D[华图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以丙应向D区法院申请。

        9.ABD[华图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BD是合法的,C不合法,因为法院6月10日受理此案,“应在三日内发出公告”,法院事实上6月15日发出公告,显然违法。公示催告是特别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A合法。

        10.B[华图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所以B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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