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徽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常识:关于定金问题的讨论
2019-05-15 08:58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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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安徽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常识:关于定金问题的讨论
一、定金的概念以及考点
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考点: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的成立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是书面、要式、实践合同。
考点:定金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三、定金的效力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方式之一,其担保功能主要是通过定金处罚来实现的。
(1)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备注:定金与主合同履行后,交付定金的一方既有权请求返还定金,也可以约定将定金充抵价款。定金和违约金选择一个适用。
考点:定金和违约金竞合,但定金和损害赔偿不竞合。
【例1】甲决定购买乙的房屋,约定一个月后甲向乙付清房款,甲向乙交了3万元的定金,一个月后乙将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登记。那么乙应当向甲返还多少钱?
A.3万元 B.6万元 C.9万元 D.12万元
【答案】B
【解析】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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