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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事业单位联考职测常识模块:关于刑法中诈骗罪的考点讨论

    2019-04-24 13:51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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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事业单位联考职测常识模块:关于刑法中诈骗罪的考点讨论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的考查形式,通常是以题干中某人或某些人的行为作为判断,下面主要介绍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有:

      (一)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通过概念,可知骗取财物,实际就是“骗钱”,但考题中常混淆考的是“骗婚”,如狗蛋对翠花说我有豪宅五六所、钱财千千亿,如果你嫁给我,可以一辈子荣华富贵,随即两人领了证结了婚,可后来翠花发现狗蛋就是一个穷光蛋,那么这种欺骗感情的“骗婚”行为是不构成诈骗罪的。

      2、数额较大,范围在3000至10000元,但不同地区对于数额的问题规定不同,所以一般情况考点不在此处。

      (二)行为结构

      简单了解诈骗罪概念的考点后,做题能否判断出是诈骗罪的最关键还是要掌握其行为结构,主要是分成5步,即: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1、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一般的出题角度就是考查欺诈方式,有且仅有两种方式:

      (1)虚构事实:编造、捏造事实。例如翠花来狗蛋的首饰店买钻戒,看到一款是玻璃钻材质的戒指,以为是南非钻石,狗蛋谎称确实是真的钻石,翠花花了50万买下,狗蛋构成诈骗。

      (2)隐瞒真相:有告知义务的人没有告知。例如翠花依旧来到狗蛋的首饰店买钻戒,看到一款玻璃材质的戒指,不清楚是否是南非钻石,就问狗蛋,狗蛋并未告知,翠花花了50万买下,狗蛋构成诈骗。

      2、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一般的出题角度考查“被害人”。

      (1)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指的是有相应理解力的人,也就是对事物有一定的辨别力,考题中如果出现“6岁的小明”或者“神经病”,那么就不构成诈骗,构成的是盗窃罪。

      (2)考题中还会出现“机器”被骗的问题,机器是不具有相应理解力的人,所以不构成诈骗罪。如狗蛋拿着类似硬币的圆形铁片投进自动售卖机,出来很多商品,那么此时构成的是盗窃。

      3、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一般的出题角度考查处分财产的形式。

      (1)被害人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

      (2)被害人直接放弃财产。例如狗蛋对翠花说,“你知道你这么多年为什么还没上岸吗?就是因为你手上那10克拉的钻戒阻碍了你的考试成功率,你扔掉就可以了。”翠花听完马上就扔掉了钻戒,狗蛋随即拿走占为己有,狗蛋构成诈骗。

      4、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最后两步经常放在一起考查,出题的角度主要有:

      (1)财产包括财务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常考的就是“骗免债务”,使其受害人放弃债权。

      (2)取得财产的人既包括行为人本人,也包括行为人指定的第三人。

      (3)既遂的标准。看行为人是否取得财产。

      例题: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关于本题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让乙将冰毒掺杂,对此不应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B.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C.甲、乙不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D.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单独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从而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本案中,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冰毒卖出,是欺诈行为,而行为人购买这120克冰毒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进行了财产处分,使其本人遭受财产损失,同时乙取得了财务。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个行为是甲和乙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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