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徽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备考:刑法-诽谤罪
2017-08-11 14:00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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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称为裁定。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一先,所谓“捏造并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而且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的、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
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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