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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全真模拟卷及答案二(6)

    2014-01-22 16:28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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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根本原则。( )

      参考答案:错

      解析:【答 案】B。解析:我们国家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这样几条:第一,独立自主的原则;第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三,保持同发展中国家团结与合作的原则。 其中,独立自主一直是中国外交政策的根本特点和基本原则立场。中国人民十分珍惜经过长期奋战才获得的国家独立自主的权利,所以,在涉及民族利益和国家主权 问题上,决不允许任何外国势力干涉我国内政。故本题判断错误。

      77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

      参考答案:对

      解析:【答案】A。解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

      78《尤利西斯》是法国现代主义作家詹姆斯·乔伊斯1942年出版的短篇小说,是意识流小说的代表作,被誉为20世纪百大英文小说之首。( )

      参考答案:错

      解析:【答案】B。解析:《尤利西斯》是爱尔兰意识流文学作家詹姆斯·乔伊斯于1922年出版的长篇小说。《尤利西斯》是意识流小说的代表作,并被誉为20世纪一百部最佳英文小说之首,每年的6月16日已经被纪念为“布卢姆日”。

      79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称为法律责任。( )

      参考答案:对

      解析:【答案】A。解析: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它大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大类。法律责任是指冈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制裁是南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题目中指的是法律责任。故本题判断正确。

      80

      1946年8月,毛泽东同美国记者谈话时,提出了“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的著名论断。 ( )

      参考答案:对

      解析:【答案】A。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为不定项选择题,题目选项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意的,请将它们选出,并在答题卡上将对应题号的字母涂黑)

      81根据以下材料回答81-85题,张亮和李刚两人互发电子邮件协商洽谈合同。9月1日张亮说:“我有iphone一部。八成新,3000元出手。”9月2日李刚回复说:“东西不错,2800元可要。”张亮于9月3日回复说:“可以,9月8日到我这来交易。”于是李刚9月4日回复:“好。”张亮于当日收到该邮件。上述邮件张亮和李刚分别在王庄、赵庄所发,张亮的经常居住地为张庄,李刚的经常居住地为李庄。9月8日,李刚到张亮处取手机,发现手机有质量问题,运行较慢,比约定标准差很多,自己不想要了,便拒绝接受。张亮遂降低价格,以1500元出手,李刚同意并取走手机,此时李刚尚未付款。

      张亮和李刚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属于要约的是( )。

      A. 9月1日张亮的邮件

      B. 9月2日李刚的回复邮件

      C. 9月3日张亮的回复邮件

      D. 9月4日李刚的回复邮件

      参考答案:A,B,C

      解析:【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l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依此,可知A、B、C项的内容都属于要约。故本题答案选ABC。

      82如果李刚在回去的路上刚好碰到了同学赵志,他想买一个手机,李刚遂即将手机卖给了赵志,并约定由赵志向张亮付款。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赵志届时未付款,应南李刚向张亮承担违约责任

      B. 赵志届时未付款,应向张亮承担违约责任

      C. 李刚无权处分,赵志也知情,如果张亮不予追认并想收回手机,可直接向赵志索要

      D. 张亮与李刚是一个买卖关系,李刚与赵志是一个买卖关系,赵志只能向李刚付款,李刚再向张亮付款

      参考答案:A

      解析:【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只有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这也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本题答案选A。

      83本题中,合同的履行地点是( )。

      A. 王庄

      B. 赵庄

      C. 张庄

      D. 李庄

      参考答案:C

      解析:【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由于张亮隐瞒了手机的实际情况,使李刚引起重大误解而达成了此合同,属于可撤消的合同。在李刚发现后,二人重新订立合同。因此,合同签订地点(张亮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故本题答案选C。

      84如果李刚是大二学生,缺少资金,张亮和李刚约定分3期付款,每期5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李刚如约支付了2期,最后一期未能支付,张亮多次催告,李刚仍无力支付,那么张亮 ( )。

      A. 可以解除合同

      B. 不能解除合同

      C. 可以要求李刚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但不能解除合同

      D. 以上说法都不对

      参考答案:A

      解析:【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l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实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实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故本题答案选A。

      85如果张亮的手机上染有病毒,但张亮不知道。李刚问张亮有无病毒.张亮说自己用了一段时间,没有病毒。后李刚用时,病毒发作,手机报废。则下列对损失承担说法错误的是( )。

      A. 由于张亮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双方事前约定,张亮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由于张亮过于自信手机上没有病毒,主观上有过失,基于该过失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 由于张亮并不知情且多年未感染过病毒,应认定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 无论质量符不符合约定,主观上有无过失,张亮都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李刚的损失

      参考答案:A,B,C

      解析:【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lll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依上述法条并结合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可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故本题答案选ABC。

      86根据以下材料回答86-90题,李强从某厂退休返乡后,决定利用曾在亮光公司工作多年的优势。与村民张刚、赵群商量合伙开办出口包装盒的加工业务,约定李强出资2万元,负责联系业务,张刚、赵群各出资8000元,负责组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三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字。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利润l0万余元,三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因赶上农活忙季,人手少,包装机出现质量问题,给购货方亮光公司造成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亮光公司要求李强、张刚、赵群赔偿,张刚、赵群称自己是受雇于李强,不能承担责任。于是李强向亮光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亮光公司遭受损失后,如果索赔不成,向法院起诉,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只能以李强为被告

      B. 只能以张刚为被告

      C. 只能以赵群为被告

      D. 可以以李强、张刚、赵群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D

      解析:【答案】D。解析:合伙的诉讼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本题中,李强、张刚和赵群三人的合伙并未起字号,三人又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亮光公司可起诉李强、张刚和赵群三人中的任何一人作为被告,承担清偿债务责任;也可起诉个人合伙组织或同时起诉李强、张刚和赵群三人承担清偿责任。此时,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故本题答案选D。

      87李强向亮光公司赔偿了6万元后,可否向张刚和赵群追索?( )

      A. 可以向张刚和赵群连带追索

      B. 可以向张刚和赵群按份追索

      C. 可以向张刚和赵群各追索2万元

      D. 不能向张刚和赵群追索

      参考答案:B

      解析:【答案】B。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所以李强可以按照他们三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按份向张刚和赵群追索,而不是三人平均分摊债务。故本题答案选B。

      88如何界定李强、张刚和赵群之间的关系?( )

      A. 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所以三人之间不形成合伙关系

      B. 张刚和赵群事实上是受雇与李强的

      C. 李强、张刚和赵群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D. 李强、张刚和赵群之间是协作关系,不是合伙关系

      参考答案:C

      解析:【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的,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题目中,“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利润l0万余元,三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表明张刚和赵群是合伙人。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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