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练习6(2)
2012-08-30 16:36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30.下列关于无名合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合同
B.无名合同不能与有名合同同时存在
C.无名合同应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进行处理
D.无名合同的行使还应该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和当事人的意思等
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练习6参考答案
26.A【解析】本题涉及合伙关系消灭时合伙财产的分割问题。本案中,各合伙人对于各占共有财产50%的份额均没有异议,况且双方按照此份额进行收益的分割等已有一年,应当认定此约定是有约束力的。
27.C【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28.B【解析】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等。本题中A项抽奖活动属于射幸合同的范围,A项属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C、D项中,佳味食品公司和丙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属于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的关系。只有B项中,甲与福利院签订的协议具有人身性质,不同于债的发生原因中的合同,因此不是债的发生原因。
29.D【解析】免除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是债务消灭的一种原因。债的免除,债权人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是单方行为。
30.B【解析】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无名合同的种类包括:纯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准混合合同。其中,混合合同是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可见无名合同可以包含于有名合同之中,无名合同可以与有名合同同时存在。对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其次应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以及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进行处理。因此,本题只有B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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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翟慧琴)